原告:朱幫坤,男,生于1973年2月6日,漢族,湖北省鄖西縣人。
委托代理人:周銳,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柳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11日,漢族,湖北省云溪縣人。
委托代理人:柯昌斌,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幫坤訴被告柳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幫坤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原告朱幫坤的撤訴系自身真實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幫坤撤訴。
案件受理費1458元減半收取729元,由原告朱幫坤負擔。
審判員 鄧少波
書記員: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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