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門市人,個體工商戶。住荊門市東寶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荊門市金財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蝦路14號。
法定代表人:宋國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永權,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天高,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門市人,無固定職業(yè),住荊門市。
上訴人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荊門市金財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劉婕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朱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以和被上訴人協(xié)商解決本案糾紛為由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朱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朱某某撤回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184元,減半收取92元,由上訴人朱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麗紅 審 判 員 董菁菁 代理審判員 邱 泉
書記員:吳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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