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尚選新,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梅某祖,曾用名梅端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愛民,湖北崇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朱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梅某祖支付其報酬3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梅某祖承擔。事實和理由:朱某某接受梅某祖委托,促成梅某祖購買??悼h黃堡鎮(zhèn)張家溝村山林,雙方形成居間合同關(guān)系。梅某祖與張家溝村委會簽訂山林流轉(zhuǎn)協(xié)議之日,就應(yīng)當及時支付朱某某報酬,本案不屬附兩個選擇性生效條件的合同,欠條約定“此款在山林砍伐時出售時一次性付清,如此山整體轉(zhuǎn)賣別人時一次性付清給朱某某?!痹摷s定并非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一審判決認定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錯誤,應(yīng)依法撤銷。朱某某多次向梅某祖主張債權(quán),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斷情形,朱某某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被上訴人梅某祖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朱某某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quán),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依法駁回朱某某的上訴請求。朱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梅某祖支付報酬4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梅某祖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梅某祖因在2007年購買??悼h黃堡鎮(zhèn)張家溝村山林時,請朱某某幫忙,朱某某曾出資100000元,梅某祖后期為讓朱某某退出,將100000元出資本息退還給朱某某,還承諾給朱某某酬勞40000元,并于2008年5月27日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欠到朱某某幫忙買保康縣黃堡鎮(zhèn)張家溝村山林酬勞款肆萬元(40000.00元),此款在此山林砍伐時并出售時一次性給朱某某付清,如此山林整體轉(zhuǎn)賣給別人時也一次性付清給朱某某。欠款人:梅端祖?!敝炷衬车弥纺匙尜徺I的山林已經(jīng)砍伐后,向梅某祖索要該款,梅某祖于2009年5月14日付給朱某某10000元,之后便以朱某某沒有給其幫忙為由拒付下余款項。朱某某委托他人找到梅某祖,梅也明確告知拒付此款,讓朱某某到法院起訴。2017年4月26日朱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梅某祖支付報酬40000元。梅某祖購買的山林仍在經(jīng)營沒有轉(zhuǎn)賣。一審法院認為,梅某祖出具的欠條有兩個選擇性生效條件。第一個條件已成就,第二個未成就。即第一個條件山林砍伐并出售時梅某祖應(yīng)按照約定履行給付義務(wù),然而梅某祖沒有按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wù)時,朱某某應(yīng)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梅某祖主張權(quán)利。朱某某2009年得知梅某祖已將山林砍伐出售時找到梅索要該款,梅某祖支付10000元后拒付下余款項。一審?fù)徶校纺匙婵罐q朱某某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朱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nèi)向梅某祖主張過權(quán)利,亦未舉證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故朱某某應(yīng)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朱某某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quán),其訴訟請求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朱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由朱某某負擔。二審中,上訴人朱某某提交一份??悼h黃堡鎮(zhèn)林業(yè)工作站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的證明,以證明梅某祖2012年開始砍伐第一批成材林,至2016年才全部砍完。被上訴人梅某祖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明載明“梅端主已于2012年前申報商品材采伐銷售一批(第一茬成材林)”,并不能證實梅某祖砍伐案涉山林的時間為2012年,且上訴人朱某某當庭自認梅某祖砍伐第一批山林的時間在2008年5月27日至2009年5月14日之間,故對朱某某提交的該證明本院不予采納。被上訴人梅某祖提交一份??悼h黃堡鎮(zhèn)張家溝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以證明2008年12月采伐證批下來后,朱某某沒有對山林砍伐進行指導(dǎo)。上訴人朱某某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jù)落款處雖然加蓋了張家溝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但該證明載明的經(jīng)手人秦大庭是否系張家溝村的負責人尚不清,且朱某某是否指導(dǎo)山林砍伐并不影響朱某某依據(jù)欠條主張權(quán)利,故對該證明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梅某祖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15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朱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尚選新、被上訴人梅某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愛民接受了本院詢問。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案涉欠條是梅某祖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具有約束力,梅某祖應(yīng)按欠條約定履行義務(wù)。欠條約定的“此山林砍伐時出售時”、“如此山林整體轉(zhuǎn)賣給別人時”,屬將來是否發(fā)生尚不確定的事實,故欠條的該約定系生效條件,并非履行期限,朱某某上訴提出欠條該約定系履行期限,且期限約定不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欠條所附兩個條件,任何一個條件成就,朱某某均有權(quán)向梅某祖主張權(quán)利。朱某某于2009年得知梅某祖將山林砍伐出售后,向梅某祖索要40000元酬勞,梅某祖于同年5月14日支付朱某某10000元后拒付余款。本案訴訟時效應(yīng)從2009年5月14日起算至2012年5月13日,朱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提起訴訟,應(yīng)對其向梅某祖主張權(quán)利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一審、二審中朱某某均未舉證證明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情形,故朱某某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朱某某提出其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上訴人朱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朱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賢玉
審判員 尹波濤
審判員 靳謝兵
書記員:付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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