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夏?。ê本┞蓭熓聞账?br/>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原告朱某某,自由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余珍,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肖某某,營業(yè)員。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肖某某、第三人劉春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了對第三人劉春梅的起訴。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李聚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俊、余珍及被告肖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肖某某在租住原告朱某某樓上房屋期間,因忘關水龍頭致使自來水溢滲至原告朱某某家中,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肖某某賠償漬水財物損失的訴請,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武漢市江夏區(qū)價格監(jiān)測認證中心具有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被告肖某某雖對該中心認定的原告朱某某的財物損失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反的證據對其辯稱認證的損失過高的主張加以證明,故其該辯稱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據此,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財物損失1300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3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肖某某在租住原告朱某某樓上房屋期間,因忘關水龍頭致使自來水溢滲至原告朱某某家中,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肖某某賠償漬水財物損失的訴請,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武漢市江夏區(qū)價格監(jiān)測認證中心具有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被告肖某某雖對該中心認定的原告朱某某的財物損失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反的證據對其辯稱認證的損失過高的主張加以證明,故其該辯稱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據此,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財物損失1300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肖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聚滿
書記員:黃紹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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