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朱某民
王愛慶(灤平縣法律援助中心)
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
李瑞鵬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波(河北承天律師事務(wù)所)
張京京(河北承天律師事務(wù)所)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原告:朱某某。
原告:朱某民。
委托代理人:王愛慶,灤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瑞鵬。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波、張京京,河北承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原告朱某某、朱某民與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因肇事司機楊萬福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裁定中止審理,于2015年3月2日恢復審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井泉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民及原告朱某某、朱某民的委托代理人王愛慶、被告華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鵬、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京京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朱某某、被告華普公司的代表人馬忠和、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的代表人石洪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波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朱某某、朱某民訴稱:2014年11月1日7時50分許,楊萬富駕駛冀B9158A/冀DAJ0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G112線782KM+300M處由西向東左轉(zhuǎn)彎起步時,將前方行人高蘭英撞到后碾軋,造成高蘭英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萬富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高蘭英無責任。原告的損失有喪葬費21266.00元、死亡賠償金4516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45360.00元,以上合計768226.00元。肇事的駕駛?cè)藯钊f富是被告華普公司的職工,駕駛的冀B9158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是被告華普公司,冀B9158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商業(yè)險,冀DAJ05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登記的所有人是新興重工(天津)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永年永洋分公司,實際所有人是被告華普公司,冀DAJ05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原告朱某某是高蘭英的丈夫,朱某民是高蘭英的兒子,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768226.00元。被告華普公司已經(jīng)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喪葬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華普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認可。被告華普公司所有的冀B9158A/冀DAJ0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主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是500000.00元,為不計免賠險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是自2014年6月27日0時起至2015年6月26日24時止,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是自2014年9月29日0時起至2015年9月28日24時止;在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掛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是200000.00元,為不計免賠險種,保險期間是自2014年9月1日0時起至2015年8月31日24時止。原告的各項損失應(yīng)由保險公司賠償。楊萬富是被告華普公司的職員。被告華普公司已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喪葬費,要求在執(zhí)行時抵頂。
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認可。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被告華普公司在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扣除交強險部分,應(yīng)由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和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被告華普的司機楊萬富駕駛車輛時超載,應(yīng)由被告華普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楊萬富駕駛冀B9158A/冀DAJ0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將前方行人高蘭英撞倒后碾軋,造成高蘭英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萬富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高蘭英無責任。楊萬富是被告華普公司的職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wù)造成原告損害的,應(yīng)由被告華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華普公司所有的冀B9158A/冀DAJ0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主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掛車在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yīng)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部分,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和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按照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比例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楊萬富駕駛的車輛有超載事實,商業(yè)三者險增加10%的免賠率。對于超過保險理賠的部分和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由被告華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華普公司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喪葬費,在執(zhí)行時抵頂。對于原告沒有事實根據(jù)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1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234964.13元;
三、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95971.27元;
四、由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36770.6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喪葬費,在執(zhí)行時抵頂。
五、駁回原告朱某某、朱某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1148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740.00元,保全費3520.00元,合計9260.00元,由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楊萬富駕駛冀B9158A/冀DAJ0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將前方行人高蘭英撞倒后碾軋,造成高蘭英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萬富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高蘭英無責任。楊萬富是被告華普公司的職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wù)造成原告損害的,應(yīng)由被告華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華普公司所有的冀B9158A/冀DAJ0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主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掛車在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yīng)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部分,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和被告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按照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比例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楊萬富駕駛的車輛有超載事實,商業(yè)三者險增加10%的免賠率。對于超過保險理賠的部分和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由被告華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華普公司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喪葬費,在執(zhí)行時抵頂。對于原告沒有事實根據(jù)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1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234964.13元;
三、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95971.27元;
四、由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朱某某、朱某民因高蘭英死亡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合計36770.6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喪葬費,在執(zhí)行時抵頂。
五、駁回原告朱某某、朱某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1148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740.00元,保全費3520.00元,合計9260.00元,由被告唐某某普燃氣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井泉
書記員: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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