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軍
王某某
涂娟娟(遼寧瑾思律師事務(wù)所)
李程宇(黑龍江竇志律師事務(wù)所)
朱某某
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紀軍。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二
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涂娟娟,遼寧瑾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二
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李程宇,黑龍江竇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紀軍、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朱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綏化農(nóng)墾法院(2015)綏商初字第2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訴人紀軍、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涂娟娟、李程宇,被上訴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慶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一審中,證人王某已經(jīng)出庭作證,證明案涉200000元借款是趙國軍向朱某某所借,并由紀軍、王某某進行擔保。本次庭審中,二上訴人對趙國軍借款200000元的事實并無異議,只是主張該200000元借款是向王某所借,二人不能向朱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二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紀軍、王某某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紀軍、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一審中,證人王某已經(jīng)出庭作證,證明案涉200000元借款是趙國軍向朱某某所借,并由紀軍、王某某進行擔保。本次庭審中,二上訴人對趙國軍借款200000元的事實并無異議,只是主張該200000元借款是向王某所借,二人不能向朱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二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紀軍、王某某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紀軍、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卜洪元
審判員:張繼
審判員:李吉鳳
書記員: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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