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委托代理人程正昊,湖北伸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共計22,800.00元(人民幣,下同;利息已按年息12%計算至2018年4月30日,后續(xù)利息按年息6%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同年10月份還款,并出具借條一份?,F(xiàn)約定還款期限已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拒不償還。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辯稱:2016年4月底,案外人謝漢香因裝修向被告借款,因被告沒錢,就介紹原告借錢給謝漢香,原告借給了謝漢香30,000.00元,約定每月利息1,500.00元,出借時原告已經(jīng)扣了第一個月的利息1,500.00元,后謝漢香每個月支付了利息1,500.00元。2017年1月,謝漢香償還了本金10,000.00元,還欠本金20,000.00元,每月利息1,000.00元。2017年3月后,謝漢香經(jīng)濟拮據(jù),支付不了利息,協(xié)商歸還本金,原告因此與謝漢香發(fā)生糾紛,原告就找到作為介紹人的被告,于是被告就出具了這份借條,注明了被告是介紹人,約定了10月份還款。原告朱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原、被告居民身份證復(fù)印件各1份。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證據(jù)二、借條1份。擬證明被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原告借到20,000.00元整,并約定同年10月份還款。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李某某對原告朱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無異議;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是被告借款,被告也沒有收到一分錢,被告只是中間介紹人,借條是原告逼被告出具的。本院對本案證據(jù)審核認定如下:原告朱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能有效證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20,000.00元的事實,依法予以采信。綜合當事人當庭舉證、質(zhì)證意見、法庭認證意見和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30,000.00元;2017年春節(jié)前,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7年5月30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20,000.00元的借條一份,雙方未約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朱某某貳萬元;注:作中間人為謝漢香裝修借款,三頭對六面,她們二人商定十月份還。該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償還。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正昊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借條中明確借到原告朱某某貳萬元,足以認定原告朱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guān)系,依法應(yīng)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借條中注明十月份還,未注明何年十月份還,因出具借條的時間是2017年5月30日,可理解為出具借條的同年十月份還款;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原告借款,是引起本糾紛的責任方,依法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責任。因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原告訴請的2018年4月30日,計180日,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其利息為600.00元(20,000.00元×6%÷360日×180日);后期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故原告朱某某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息22,8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部分予以支持。結(jié)合本案案情,被告李某某在借條中注明作中間人為謝漢香裝修借款,只能理解為被告的借款用途,故其關(guān)于其是本案借款的介紹人而不是借款人的抗辯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元、利息600.00元(利息計算至2018年4月30日;后期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合計20,600.00元。二、駁回原告朱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70.00元,減半收取計18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朱某某預(yù)交,待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由被告李某某直接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yù)交。在上訴期滿后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fù)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航淹?/p>
書記員:: 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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