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木某某馬某大連果業(yè),住所地木某某。
經營者: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木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本財,男,木某某馬某大連果業(yè)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俊杰,黑龍江孫鳳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巴彥縣,現(xiàn)住賓縣。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春,賓縣賓州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qū)西二環(huán)路和諧家園。
法定代表人:劉玲,經理。
原告木某某馬某大連果業(yè)與被告張某某、陳某某、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木某某馬某大連果業(yè)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本財、范俊杰、被告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木某某馬某大連果業(yè)(以下簡稱:馬某大連果業(y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張某某、陳某某、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吉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木某某馬某大連果業(yè)西瓜損失款97137元;2.給付利息;3.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31日,馬某大連果業(yè)在山東省訂購西瓜55000斤,價格每市斤1.55元。2017年6月1日,馬某大連果業(yè)與陳某某達成運輸協(xié)議。運輸車輛:車牌號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所有人為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張某某。協(xié)議約定:運費6500元,簽訂合同時支付2500元,剩余4000元到付。實際裝車西瓜55895斤。途中,車輛翻車致使西瓜全部毀損。所致?lián)p失詳情如下:西瓜55895斤×1.55元斤=86637元,草簾10片×30元片=300元,網袋4袋×85元袋=340元,裝車費860元,購買西瓜信息費1500元,已支付運輸費用2500元,購銷人員訂貨往返發(fā)生費用5000元,合計97137元?,F(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合法權益,做出公正判決。
陳某某辯稱,本案為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承運人是張某某或者順吉公司,陳某某系張某某雇傭司機,因張某某沒有駕駛證,《運輸協(xié)議書》系代張某某簽寫,已支付運費2500元當時交給張某某。故此,陳某某不是主體,不應承擔法律責任。2017年6月2日6:50左右,張某某駕駛車輛,行至遼寧省××××服務區(qū)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側翻,西瓜全部損毀,剩幾十個被服務區(qū)的人搶走。原告貨物損失不具體、不明確,相關證據(jù)不合法,未經評估定損,應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順吉公司未到庭,提交辯論意見如下:張某某與順吉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簽訂《車輛所有人合同》,車牌號黑M×××××車輛實際所有人是張某某,事故發(fā)生時,順吉公司不是該車所有人,也不是車輛管理人。因此,順吉公司不是賠償義務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無辯論意見,亦未提供證據(jù)。
馬某大連果業(yè)圍繞本訴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西瓜購銷合同》一份,購瓜單位(甲方):大連果業(yè),瓜農(乙方):楊海立,合同內容:一、甲方定購乙方西瓜55000市斤,每市斤價格1.55元,定摘時間為2017年5月31日到2017年6月1日;簽訂日期為2017年5月31日。擬證明,訂購西瓜55000斤。證據(jù)2.《東北良子物流貨運運輸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書體現(xiàn):甲方(貨主)姓名:王老板;乙方(車主)姓名:陳某某,駕駛證號:xxxx;車型及牌號:黑M×××××,掛黑A6**;全程運費:6500元,預付2500元;卸貨地址:木蘭市場2天。簽寫日期為2017年6月1日。證據(jù)3.木某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匯款憑證一份、銀聯(lián)簽購單(收據(jù))一份?!秴R款憑證》內容,日期:2017年5月31日,戶名:王本財,賬卡號:62×××21,交易金額:100000元,交易類別:轉存?!躲y聯(lián)簽購單》內容,商戶名:青州市譚坊鎮(zhèn)獻亭農資經營部,卡號:62×××21I,日期時間:2017060112:23:34,交易金額:91150元。擬證明,馬某大連果業(yè)向購銷人員轉賬100000元,支付收購西瓜價款。證據(jù)4.明細單一份,記載:6月1日,第三車西瓜,匯10萬,55895斤×1.55元=86637元,草蓮(原文如此,應為草簾)10片×30=300元,網套4代(原文如此,應為袋)×85=340元,裝車860元,代收費1500元,付司機運費2500元,合計總款92137元。擬證明收購西瓜各項支出費用。
經質證,陳某某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主張車主是陳某某,又在《起訴狀》中承認車主是張某某和順吉公司,相互矛盾,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有異議。
上述證據(jù),證據(jù)2具備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證據(jù)1、證據(jù)3、證據(jù)4,相互佐證,證據(jù)3卡號、日期相符,結合當事人陳述,能夠證實2017年5月31日,馬某大連果業(yè)向購銷人員王本財轉款、支付貨款等事實,予以采信。證據(jù)3中,《銀聯(lián)簽購單》交易金額與證據(jù)4支付貨款金額不一致,關于收購西瓜數(shù)量、價款,以證據(jù)1為依據(jù)予以認定。
陳某某提交《證明》一份,擬證明張某某雇傭陳某某為司機駕駛黑M×××××半掛車。經質證,馬某大連果業(yè)認為,簽合同時陳某某以車主身份簽字,當時并不清楚他是司機。對此證據(jù),馬某大連果業(yè)未對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提出異議,予以采信。
順吉公司提交《掛靠協(xié)議書》一份。甲方: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乙方:張某某。主要內容:乙方自愿將自己購買的車牌號為:M×××××與甲方共同經營,車輛所有權屬乙方。雙方經營期限制(原文如此)乙方加入本車隊起計算。乙方向甲方繳納管理費,涉及車輛年檢、交通事故等,甲方出報相關手續(xù)或證明材料。如出現(xiàn)交通事故,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甲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車輛定編、落戶、保險,負責為乙方代收、代繳政府規(guī)定的各項費用,督促乙方參加每年的車輛年檢及各類證件審驗,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在每月25日前及時交納養(yǎng)路費、運輸管理費。若乙方無故拖欠,甲方將追加5%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交,甲方有權利扣留車輛及相關證件做質押。凡違反交通運輸和交通安全行政法規(guī)的處罰,責任自負,費用自理。
《掛靠協(xié)議書》即順吉公司提交《民事答辯狀》中所提《車輛所有人合同》,其在答辯中主張黑M×××××車輛實際所有人是張某某,順吉公司不是該車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經質證,馬某大連果業(yè)無異議,陳某某對《掛靠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此證據(jù)具備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依馬某大連果業(yè)申請,本院調取黑M×××××車輛運輸許可情況,綏化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出具《證明》一份。擬證明,該車輛道路運輸許可屬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經質證,陳某某無異議,但自己是雇員,無過錯。此證據(jù)系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出具,且到庭當事人無異議,予以采信。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31日,馬某大連果業(yè)派駐員工王本財?shù)热嗽谏綎|省訂購西瓜55000斤,價格每市斤1.55元。2017年6月1日,馬某大連果業(yè)與陳某某達成運輸協(xié)議。運輸車輛:車牌號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所有人為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張某某。協(xié)議約定:運費6500元,簽訂合同時支付2500元,剩余4000元到付。預付運費2500元于簽訂合同時交付張某某。2017年6月2日,車輛在遼寧省××××服務區(qū)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翻車致使西瓜全部毀損。馬某大連果業(yè)無隨車人員。此次交通事故系單方肇事,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一方為全部責任。
另查明,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張某某,掛靠于順吉公司。陳某某系張某某雇傭司機。
本院認為,張某某是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簽訂運輸協(xié)議時在場,并收取運費,是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順吉公司為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登記機動車所有人,張某某系實際車主,雙方簽訂掛靠協(xié)議,該車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此,馬某大連果業(yè)要求順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應予支持。陳某某系張某某雇傭司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在遼寧省,馬某大連果業(yè)無隨車人員,故無法采取補救措施。全車西瓜僅余幾十個,又被人搶走,應認定西瓜全部毀損。長途運輸水果,應該采取必要防護措施,且陳某某認可裝車時有草簾、網套等物品,裝卸車輛必然產生裝卸費用,馬某大連果業(yè)主張草簾、網套、裝車費用損失合理,應予支持。關于信息費、購銷人員往返費用的主張,馬某大連果業(yè)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對馬某大連果業(yè)可獲得賠償?shù)捻椖考熬唧w數(shù)額,本院依法核定如下:西瓜貨款為85250元(55000斤×1.55元斤),草簾300元(10片×30元片),網套340元(4袋×85元袋),裝車費用860元,已支付運費2500元,合計89250元。馬某大連果業(yè)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某大連果業(yè)各項損失89250元;
被告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駁回原告馬某大連果業(y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31元,由被告張某某、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柴玉柱
人民陪審員 郭純華
人民陪審員 王洪輝
書記員: 于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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