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
謝君(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李會軍(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劉某
原告望某。
委托代理人謝君,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會軍,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
原告望某訴被告劉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原告望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望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望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望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望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望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望某負擔。
審判長:許洪濤
書記員:謝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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