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對軍人非戰(zhàn)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法釋〔2000〕39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99〕軍法呈字第19號《關于軍人非戰(zhàn)時逃離部隊情節(jié)嚴重的,能否適用刑法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軍人違反兵役法規(guī),在非戰(zhàn)時逃離部隊,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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