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2020-05-04
塵埃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法釋〔2002〕34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號《關于死緩生效日期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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