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無業(yè),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雷,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和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勝地,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和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鄭永生,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無業(yè),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吉乾,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人,無業(yè),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上訴、反訴、和解、調(diào)解、送達)。
被告:王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無業(yè),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吉乾,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人,無業(yè),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上訴、反訴、和解、調(diào)解、送達)。
原告曾某某訴被告鄭永生、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雷,被告鄭永生、王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吉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責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款項為止,利率按每10000元一年利息2400元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2月10日,被告鄭永生向原告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款10萬元,并由被告鄭永生向原告出具借條。另據(jù)了解,被告于被告王某2001年7月6日登記結(jié)婚,2014年12月17日登記離婚。上訴借款發(fā)生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兩被告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由于被告至今未能償還上述借款本息,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具狀起訴,希望判如所請!
被告鄭永生辯稱,確實借錢了。借錢是鄭永生借的,王某不知錢怎么借的,也不知錢的用途。被告鄭永生愿意承擔一切債務關系。
被告王某辯稱,鄭永生借此款,本人沒有在上面簽字,也不知錢的用處,現(xiàn)在已與鄭永生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希望法庭駁回原告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10日,被告鄭永生向原告曾某某借款10萬元。被告鄭永生、王某于2014年12月17日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鄭永生向原告曾某某借款10萬元,有借條為證,借款屬實,債務應當清償。雙方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曾某某主張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鄭永生借款時與被告王某系夫妻關系,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王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永生、王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曾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曾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30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鄭永生、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耿明軍
書記員: 王恒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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