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華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02261965********,漢族,小學肄業(yè)文化,職業(yè)經商,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連州市,住廣東省連州市連州鎮(zhèn)**路**巷**號,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18241965********,漢族,小學肄業(yè)文化,職業(yè)經商,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連州市,住廣東省連州市連州鎮(zhèn)**路**巷**號。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系夫妻關系。自2018年以來,曾某某多次通過電話與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碼市鎮(zhèn)碼市街非法從事野生動物經營的李某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并以客運車輛托運方式收購李某某出售的野生動物——白鷴(俗稱寒雞)、大頭龜(又名鷹嘴龜)、白面仔(又名鼬獾),然后再轉賣給他人牟取利潤。在其收購、轉賣過程中,周某某負責通過微信收款、付款。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曾某某、周某某以每只100元——230元不等的價格共在李某某處收購了白鷴21只,其中雄性白鷴16只,雌性白鷴5只,并轉手出售給廣東省清遠市的“何老表”。經湖南省野生動物專家鑒定:白鷴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智能手機兩臺;2.書證:戶籍信息、接報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周某某與李某某等人的微信記錄、支付賬單統(tǒng)計表、微信交易賬單、通話記錄截圖、調取通話記錄、李某某與“雄仔”等人出售野生動物統(tǒng)計表、關于“何老表”情況說明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甲、梁某某、鐘某某、黃某乙、李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鷴21只,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華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羈押于江華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3.案卷材料2冊,光盤6個,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6.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扣押周某某持有的手機1部、曾某某持有的手機1部,由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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