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原告魯某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原告唐國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軍,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調查或申請取證,代為應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申請執(zhí)行,領取標的款,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王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民主路***號洪廣大酒店**層,實際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468號CFD時代財富中心2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6672751827N。
負責人李勇剛,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談偉,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曾某某訴被告王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武漢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原告魯某二訴被告王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武漢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原告唐國祥訴被告王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武漢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審理中發(fā)現(xiàn)上述三原告因同一交通事故受傷,本院決定合并審理,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國祥及三原告曾某某、魯某二、唐國祥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軍,被告王積,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談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曾某某、魯某二、唐國祥訴稱,2017年12月31日18時50分,被告王積駕駛鄂A×××××小型客車,沿八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八湯線湯池四安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唐國祥駕駛載乘原告曾某某、魯某二的車牌鄂K×××××的小型客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唐國祥、曾某某、魯某二受傷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應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積負全部責任。原告曾某某因頭頸部外傷等在應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魯某二、唐國祥因頭頸部外傷等在門診治療。三原告受傷后被告王積支付5000元醫(yī)藥費,其他損失沒有與原告達成調解。肇事車輛系被告王積本人所有,在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王積賠償原告曾某某受傷的損失10059.16元(醫(yī)藥費6029.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yǎng)費700元,護理費964元,誤工費4666元,鑒定費800元,交通費200元,律師代理費1000元,上述合計15059.16元,減去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10059.16元。);判令被告王積賠償原告魯某二受傷的損失8359.3元(醫(yī)藥費2084.3元,營養(yǎng)費700元,護理費675元,誤工費3000元,鑒定費800元,交通費100元,律師代理費1000元,上述合計8359.3。);判令被告王積賠償原告唐國祥受傷的損失15900.3元(醫(yī)藥費1925.3元,營養(yǎng)費700元,護理費675元,誤工費5000元,鑒定費1100元,交通費100元,車損費5400元,律師代理費1000元,上述合計15900.3元。2.判令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保險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曾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曾某某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適格。
證據(jù)2,被告王積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身份適格及被告王積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證據(jù)3,唐國祥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證明唐國祥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證據(jù)4,被告保險公司企業(yè)信息。證明被告保險公司的主體身份適格。
證據(jù)5,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負全部責任。
證據(jù)6,法醫(yī)鑒定書。證明原告的損傷后果等。
證據(jù)7,住院病歷、出院記錄等。證明原告受傷后的治療情況。
證據(jù)8,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所花的醫(yī)藥費。
證據(jù)9,鑒定費發(fā)票。證明花去鑒定費800元的情況。
證據(jù)10,單位證明。證明原告誤工情況。
證據(jù)11,保險單兩份。證明肇事車輛購買保險情況。
原告魯某二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魯某二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適格。
證據(jù)2,被告王積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身份適格及被告王積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證據(jù)3,唐國祥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證明唐國祥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證據(jù)4,被告保險公司企業(yè)信息。證明被告保險公司的主體身份適格。
證據(jù)5,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負全部責任。
證據(jù)6,法醫(yī)鑒定書。證明原告的損傷后果等。
證據(jù)7,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所花的醫(yī)藥費。
證據(jù)8,鑒定費發(fā)票。證明花去鑒定費800元的情況。
證據(jù)9,單位證明。證明原告誤工情況。
證據(jù)10,保險單兩份。證明肇事車輛購買保險情況。
原告唐國祥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唐國祥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適格,具備駕駛資格。
證據(jù)2,被告王積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身份適格。
證據(jù)3,被告保險公司企業(yè)信息。證明被告保險公司的主體身份適格。
證據(jù)4,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負全部責任。
證據(jù)5,法醫(yī)鑒定書。證明原告的損傷后果等。
證據(jù)6,評估報告。證明原告的車損情況。
證據(jù)7,醫(yī)藥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所花的醫(yī)藥費。
證據(jù)8,鑒定費發(fā)票?;ㄈヨb定費800元的情況。
證據(jù)9,單位證明。證明原告誤工情況。
證據(jù)10,保險單兩份。證明肇事車輛購買保險情況。
被告王積辯稱:事故責任是我全責,對方人員有受傷,當時我積極把對方的人員送去醫(yī)院,還墊付了5000元當時給了原告唐國祥的女兒。我們就誤工費有爭議,沒有達成一致。
被告王積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辯稱:1.答辯人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事故責任沒有異議,鄂A×××××車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內。三原告損失優(yōu)先在交強險分項范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照商業(yè)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來進行理賠。2.針對原告訴訟請求中所列各賠償項目,答辯人認為:⑴醫(yī)療費:以實際發(fā)生的合理正規(guī)的醫(yī)療費票據(jù)金額為準,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而且曾某某在2017年12月31日的一張面額為5.3元的門診發(fā)票未蓋章,不予認可。同時,三原告在“應城市城市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處”的診斷不是正規(guī)的醫(yī)療費發(fā)票,金額分別為:原告唐國祥1200元、原告曾某某1480元、原告魯某二1360元,不予認可。⑵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原告中,只有曾某某住院的,故曾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以醫(yī)療費發(fā)票上記載的住院天數(shù)7天為準,計算標準為50元/天。⑶營養(yǎng)費:三原告主張營養(yǎng)期沒有醫(yī)囑,雖然有鑒定意見,也不應當?shù)玫街С帧<词怪С?,計算標準應當以孝感市當?shù)氐乃痉▽嵺`中標準20元/天計算。⑷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實際減少的收入,三原告應當提供事故發(fā)生后停發(fā)工資證明,且應當扣除事故發(fā)生后領取的工資。三原告均僅僅提供了一份《證明》,而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或者工資單,納稅證明、繳納社保證明,以及提供各個工作的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不能達到存在誤工費的目的。且其中原告曾某某年齡為57周歲,原告魯某二年齡為60周歲,按照法律規(guī)定,已經屬于退休年齡,故她們兩人不應當支持誤工費。⑸護理費:按照各自訴請,以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35214元/年的標準計算。⑹交通費:三原告沒有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不應當支持交通費。即使認定,曾某某以住院天數(shù),酌情認可按照10元/天計算。⑺財產損失:只賠償修復價格,車輛價格評估報告中沒有附加車輛損壞的現(xiàn)場照片,不能得出如何修復的。同時應當以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為準。且原告應當提供當時的修車發(fā)票原件(如果本案沒有提供發(fā)票,視為車輛沒有修理),否則不予賠償。3.三原告訴請律師代理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不是知識產權、代位權訴訟糾紛案件,三原告所自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要求答辯人承擔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保險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律師代理費和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的條款,故本案不應當支持三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4.答辯人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
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庭審質證,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對原告曾某某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2、3、4、5、7、11無異議;對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鑒定結果應該同剛才的答辯意見,費用上有爭議;對證據(jù)8,曾某某的部分票據(jù)有異議,其中有一張票據(jù)5.3元無公章,且有一份票據(jù)是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處的診斷費用1480元,不予認可;對證據(jù)9,真實性無異議,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對證據(jù)10,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第一曾某某屬于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第二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第三該證明沒有單位經辦人簽字,不屬于合格的證據(jù)。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對原告魯某二證據(jù)質證意見:證據(jù)1-6同對曾某某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7,醫(yī)療費發(fā)票應當剔除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處的診斷費用1360元;對證據(jù)8、10同對曾某某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9,同對曾某某的質證意見。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對原告唐國祥證據(jù)的質證意見:證據(jù)1-5同對曾某某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6,評估報告應提供車損照片;對證據(jù)7、8、10同對曾某某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9,單位證明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第一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納稅證明、社保證明,同時沒有單位經辦人簽字,不屬于合格的證據(jù)。
被告王積對三原告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同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的質證意見。
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jù),即原告曾某某證據(jù)1、2、3、4、5、7、11,原告魯某二證據(jù)1-5及證據(jù)10,原告唐國祥證據(jù)1-5及證據(jù)10,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綜合評判如下:對原告曾某某證據(jù)6法醫(yī)鑒定書,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認定;對原告曾某某證據(jù)8中應城市城市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處方費用1480元,因無相應診斷病歷,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本院依法不予認可,其他票據(jù)具有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原告曾某某證據(jù)9,鑒定費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對原告曾某某證據(jù)10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證據(jù)形式不符合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對原告魯某二證據(jù)6法醫(yī)鑒定書,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認定;原告魯某二證據(jù)7中應城市城市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處方費用1360元,因無相應診斷病歷,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本院依法不予認可,其他票據(jù)具有真實性予以認可;原告魯某二證據(jù)8,鑒定費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魯某二證據(jù)9,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證據(jù)形式不符合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唐國祥證據(jù)6評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認定;原告唐國祥證據(jù)7中應城市城市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處方費用1200元,因無相應診斷病歷,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本院依法不予認可,其他票據(jù)具有真實性予以認可;原告唐國祥證據(jù)8,鑒定費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唐國祥證據(jù)9,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證據(jù)形式不符合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jù)確認的有效證據(jù)及庭審查證的事實,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31日18時50分,被告王積駕駛鄂A×××××小型客車,沿八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湯池四安村路段時,與前方原告唐國祥同向行駛的載乘原告曾某某、魯某二的車牌為鄂K×××××的小型客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唐國祥車輛受損,原告唐國祥、曾某某、魯某二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曾某某因頭頸部外傷在應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花去醫(yī)藥費4549.16元,原告魯某二因頭頸部外傷在應城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藥費724.3元,原告唐國祥因頭頸部外傷在應城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藥費725.3元。三原告受傷后被告王積支付5000元醫(yī)藥費。此次事故經應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積負全部責任,原告唐國祥、曾某某、魯某二無責任。原告唐國祥車輛受損后,該車輛在應城市捷誠汽車修理廠花費維修費5400元。后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關于鄂K×××××標致小汽車交通事故維修費價格鑒定評估報告”,鑒定意見為:該車輛在價格鑒定評估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5400元。原告唐國祥為此支付評估費300元。原告曾某某經應城正源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為:曾某某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今后如發(fā)生與本次外傷相關并發(fā)癥,可另行鑒定;建議自受傷之日起給予誤工期40天;出院后檢查治療費憑就診醫(yī)院收據(jù)支付;營養(yǎng)期7天;1人護理10天。原告魯某二經應城正源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為:魯某二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今后如發(fā)生與本次外傷相關并發(fā)癥,可另行鑒定;建議自受傷之日起給予誤工期30天;檢查治療費憑就診醫(yī)院收據(jù)支付;營養(yǎng)期7天;1人護理7天。原告唐國祥經應城正源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為:唐國祥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今后如發(fā)生與本次外傷相關并發(fā)癥,可另行鑒定;建議自受傷之日起給予誤工期30天;檢查治療費憑就診醫(yī)院收據(jù)支付;營養(yǎng)期7天;1人護理7天。原告唐國祥、曾某某、魯某二各支付鑒定費800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鄂A×××××小型客車系被告王積本人所有,在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本案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的焦點,一是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哪些?二是本案應如何處理?
關于三原告的損失。原告曾某某為農村戶口,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8年度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中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曾某某受傷后的損失有:醫(yī)療費用4549.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天×50元天﹦350元,營養(yǎng)費7天×30元天﹦210元,護理費35214元年÷365×10天﹦964.8元,誤工費34150元年÷365×40天﹦3742.5元,交通費酌定為80元,鑒定費80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0696.46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為5109.16元,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4787.3元。
原告魯某二為農村戶口,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8年度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中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魯某二受傷后的損失有:醫(yī)療費用724.3元,營養(yǎng)費7天×30元天﹦210元,護理費35214元年÷365×7天﹦865.1元,誤工費34150元年÷365×30天﹦2806.85元,交通費酌定為20元,鑒定費80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5426.25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為934.3元,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3691.95元。
原告唐國祥為非農業(yè)戶口,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8年度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中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唐國祥受傷后的損失有:醫(yī)療費用725.3元,營養(yǎng)費7天×30元天﹦210元,護理費35214元年÷365×7天﹦865.1元,誤工費31889元年÷365×30天﹦2621元,交通費酌定為20元,車輛維修費5400元,鑒定費800元、評估費30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0941.4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為935.3元,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3506.1元,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為5400元。
關于本案的處理。本次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本院確定被告王積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先由被告王積駕駛車輛承保的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醫(yī)療費損失5109.16元,賠償原告魯某二醫(yī)療費損失934.3元,賠償原告唐國祥醫(yī)療費損失935.3元;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損失4787.3元,賠償原告魯某二損失3691.95元,賠償原告唐國祥損失3506.1元;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唐國祥財產損失2000元。原告唐國祥剩余財產損失3400元,由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唐國祥。在商業(yè)險中,無論是機動車損失保險,還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公司商業(yè)僅對被保險人或者允許的駕駛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直接損毀,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鑒定費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范圍,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故三原告的鑒定費、評估費依法應由被告王積賠償,即被告王積賠償曾某某鑒定費損失800元,賠償魯某二鑒定費損失800元,賠償唐國祥鑒定費損失800元、評估費損失300元。被告大地財險武漢公司認為醫(yī)療費賠償應當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請求,因該費用并非必要的開支,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醫(yī)療費損失5109.16元,賠償原告魯某二醫(yī)療費損失934.3元,賠償原告唐國祥醫(yī)療費損失935.3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損失4787.3元,賠償原告魯某二損失3691.95元,賠償原告唐國祥損失3506.1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唐國祥財產損失2000元。
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唐國祥損失3400元。
三、被告王積分別賠償原告曾某某、魯某二、唐國祥鑒定費損失各800元,被告王積賠償原告唐國祥評估費損失300元;三原告獲得保險賠償后應返還被告王積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扣減上述應承擔的鑒定費、評估費損失后,仍應返還被告王積2300元。
四、駁回三原告曾某某、魯某二、唐國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王積負擔。
上述賠償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如在法定期間未上訴,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柯慧彬
人民陪審員 陳曙萍
人民陪審員 陳歡
書記員: 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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