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峰
李元燕
陳勇(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十堰福堰鋼鐵有限公司
李良(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陳雪峰
原告曾文峰。
委托代理人李元燕(曾文峰之妻),漢族,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提起上訴、反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陳勇,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某。
被告十堰福堰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路2號。
法定代表人王天開,該公司董事長。
上述兩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陽中路77號。
負責人張東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雪峰,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曾文峰訴被告陳某某、十堰福堰鋼鐵有限公司(下稱福堰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下稱人保十堰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文峰的代理人李元燕、陳勇,被告陳某某、福堰公司的代理人李良,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的代理人陳雪峰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期間本院準許被告陳某某提起的重新鑒定申請,并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曾文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傷,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鄂C×××××號機動車在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yè)險三責險及不計免賠,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被告陳某某承擔。被告福堰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無證據(jù)證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故其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曾文峰長期在十堰城區(qū)打工、居住,其各項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城市標準計算。原告曾文峰庭審時提交的證據(jù)不能有效證明其在事故前平均工資標準及誤工期間被扣發(fā)的工資數(shù)額,亦無證據(jù)證明其誤工時間,故本院按照本地居民服務、修理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6008元/年,計算曾文峰的誤工費,其誤工時間本院計算至定殘日2013年12月30日前一天共計742天。關于護理費,本院參照居民服務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因原告曾文峰提交的證據(jù)不能有效證明其院外需要護理,且其第一次住院期間由被告陳某某請人予以護理,故本院予以支持其第二次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庭審期間,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曾文峰第二次住院時間過長,2012年11月16日原告曾文峰自行出院無法聯(lián)系,回家長達7個多月后才來辦理出院,應扣除曾文峰未住院天數(shù)。結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及庭審辯論情況,本院對曾文峰第二次住院的時間自2012年3月14日計算至2012年11月16日共計248天。曾文峰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的請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0元。其請求的營養(yǎng)費18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因曾文峰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該損失存在,故對此兩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核定曾文峰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為醫(yī)療費171813.91元、殘疾賠償金91624元、護理費17671.2元(26008元/年÷365×248天)、后續(xù)治療費3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95元[(105+248)天×15元/天]、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3336元、鑒定費2400元、誤工費52871元(26008元/年÷365×742天)、撫養(yǎng)費55125元,以上共計439136.11元。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20000元,因其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故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還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70%的主次責任比例計算為223395.28元(319136.11元×70%),應由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00元,剩余123395.28元,扣減被告陳某某前期墊付的費用120106.51元(醫(yī)療費118206.51元+鑒定費1900元),被告陳某某還應賠償原告曾文峰3288.7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00000元;
二、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曾文峰3288.77元;
三、駁回原告曾文峰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89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院認為:原告曾文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傷,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鄂C×××××號機動車在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yè)險三責險及不計免賠,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被告陳某某承擔。被告福堰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無證據(jù)證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故其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曾文峰長期在十堰城區(qū)打工、居住,其各項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城市標準計算。原告曾文峰庭審時提交的證據(jù)不能有效證明其在事故前平均工資標準及誤工期間被扣發(fā)的工資數(shù)額,亦無證據(jù)證明其誤工時間,故本院按照本地居民服務、修理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6008元/年,計算曾文峰的誤工費,其誤工時間本院計算至定殘日2013年12月30日前一天共計742天。關于護理費,本院參照居民服務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因原告曾文峰提交的證據(jù)不能有效證明其院外需要護理,且其第一次住院期間由被告陳某某請人予以護理,故本院予以支持其第二次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庭審期間,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曾文峰第二次住院時間過長,2012年11月16日原告曾文峰自行出院無法聯(lián)系,回家長達7個多月后才來辦理出院,應扣除曾文峰未住院天數(shù)。結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及庭審辯論情況,本院對曾文峰第二次住院的時間自2012年3月14日計算至2012年11月16日共計248天。曾文峰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的請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0元。其請求的營養(yǎng)費18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因曾文峰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該損失存在,故對此兩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核定曾文峰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為醫(yī)療費171813.91元、殘疾賠償金91624元、護理費17671.2元(26008元/年÷365×248天)、后續(xù)治療費3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95元[(105+248)天×15元/天]、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3336元、鑒定費2400元、誤工費52871元(26008元/年÷365×742天)、撫養(yǎng)費55125元,以上共計439136.11元。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20000元,因其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故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還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70%的主次責任比例計算為223395.28元(319136.11元×70%),應由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00元,剩余123395.28元,扣減被告陳某某前期墊付的費用120106.51元(醫(yī)療費118206.51元+鑒定費1900元),被告陳某某還應賠償原告曾文峰3288.7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文峰100000元;
二、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曾文峰3288.77元;
三、駁回原告曾文峰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89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輝
書記員:陳梓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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