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和,男,生于1955年12月26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住潛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高波,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潛江金華潤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潛江經濟開發(fā)區(qū)竹澤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威威,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潛江昊潤工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潛江經濟開發(fā)區(qū)竹澤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遠銀,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曾某和與被告湖北潛江金華潤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華潤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據(jù)原告曾某和的申請,依法通知潛江昊潤工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潤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高波,被告金華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威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昊潤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172217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止。事實和理由:2002年底至2007年初,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以大修、冬儲、技改的名義分七次向原告借款1172217元。2008年底,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以機器設備土地廠房等占70%的比例和20名自然人股東共同設立被告金華潤公司,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債務由被告金華潤公司承擔,原告亦予以認可。被告金華潤公司成立后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即歇業(yè)并停止生產,被告金華潤公司將原告的債權記入其公司會計賬簿,因原告當時在外沒有與其他債權人一樣將借條拿到被告處加蓋公章。原告回到潛江后找被告金華潤公司核實其債權額度,被告金華潤核對后亦認可上述債權額度,并告之原告不需要加蓋公司印章?,F(xiàn)被告金華潤公司生產已步入正軌多年,利潤和效益穩(wěn)步增長,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金華潤公司償還借款本息,但被告金華潤均以各種理由推脫。為此,訴至本院,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
被告金華潤公司辯稱,一、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即現(xiàn)在的潛江昊潤工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原告聲稱的七次向被告昊潤公司出借共計1172217元完全是虛假的,原告從未向被告昊潤公司支付過任何款項,反而是原告拖欠被告昊潤公司200萬元股東出資一直未支付。2001年8月20日,何國亮等十一名自然人共同出資200萬元設立了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即“昊潤公司”)。2001年8月18日,潛江市化肥廠與武漢華潤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企業(yè)租賃經營合同》;2001年8月18,武漢華潤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簽訂《企業(yè)租賃經營合同》。根據(jù)以上兩份租賃經營合同的約定,潛江市化肥廠將自己的全部固定資產交給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租賃經營,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費用98萬元年。2001年8月22日,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會同潛江市化肥廠對固定資產進行了移交,其中僅設施設備雙方共同認定原值1.278億元,移交時凈值1.005億元。租賃經營僅一年多,2003年3月18日,潛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與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約定:“1、潛江市化肥廠全部廠房、土地、機器設備、構筑物、辦公設施及生活區(qū)的生活設施、所有技術檔案資料、生產許可證及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600萬元轉讓給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2、潛江市化肥廠債權債務與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無關”,雙方根據(jù)以上《資產轉讓協(xié)議》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xù)。截止2003年12月31日,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會計報表顯示其公司凈資產1.28億元。2004年3月12日,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變更公司章程,將公司股東從11人增加為20人,注冊資本金從200萬元增加為5000萬元,其中原告作為增加的股東應當繳納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但實際原告一分錢也沒有出資,公司增加的4800萬元注冊資本全部來源于公司所謂的“資本公積”。根據(jù)以上事實可清楚知曉:1、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即“昊潤公司”)在2001年8月22日成立時僅有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不到兩年的經營時間內,通過先租賃后購買的方式,用600萬元購買了潛江市化肥廠的全部土地、廠房和價值1.05億元的設備,從而在2003年12月31日,公司凈資產達1.28億元。這種所謂的“利潤”顯然是不合法的,不屬于被告昊潤公司股東有權分配的利潤,更不屬于法律應當保護的利益。2、原告雖然在工商登記為被告昊潤公司的股東,應出資200萬元,但原告從未向被告昊潤公司繳納過股本金,根本無權主張分配公司所謂的“利潤”。3、原告從未向公司支付過任何借款。綜上,被告昊潤公司不僅不欠原告任何款項,相反,原告應當向被告昊潤公司支付拖欠的出資款200萬元并賠償一直未繳納出資款給被告昊潤公司造成的損失。二、原告對被告昊潤公司不享有債權,當然對被告金華潤公司更不享有債權。1、既然原告對被告昊潤公司不享有債權,很顯然,與此糾紛無關的被告金華潤公司更不是債務人。2、被告金華潤公司也從未作出意思表示對被告昊潤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也從未將這筆所謂的債務計入自己的公司帳簿。三、關于本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所謂的利息更不存在。四、本案早已過訴訟時效。正因為上述事實,原告清楚知曉自己對被告昊潤公司或被告金華潤公司均不享有合法債權,所以十幾年間從未主張過債權債務,早已過訴訟時效。五、綜上所述,本案訴訟請求完全不能成立,所有訴訟費用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昊潤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加蓋了被告昊潤公司印章曾用名稱為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借據(jù)7份,金額1172217元,被告金華潤公司有異議,認為沒有加蓋被告金華潤公司印章,與其無關。經審查被告金華潤公司異議理由成立。2、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五,2017鄂9005民初2288號民事判決書1份,被告金華潤公司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認可該判決書。經審查該判決書系本院生效判決,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金華潤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潛江市化肥廠關于固定資產出租的情況說明、固定資產移交匯總表復印件各1份。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系復印件。經審查,原告異議理由成立;被告金華潤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二,資產轉讓協(xié)議復印件1份。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系復印件。經審查,原告異議理由成立。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三,潛江精誠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2014011號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原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經審查,原告異議理由成立。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被告昊潤公司曾用名稱為湖北省潛XX潤化肥有限公司,2012年1月12日更名為潛江昊潤投資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更名為現(xiàn)名稱,法人自始至終未變更。原告系被告昊潤公司股東之一。被告昊潤公司與原告經結算,分別于2002年11月11日、2003年11月13日、2005年11月27日、2006年12月16日、2007年12月16日、2007年1月1日確定應分原告股東紅利160000元、140000元、102000元、307800元、52617元、273200元。結算時,因被告昊潤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經原告同意,將上述紅利轉化為借款,由被告昊潤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相應的收據(jù),收據(jù)中均注明為借款,用途為冬儲或大修或技改或分配,均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還無果,遂向本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問題;二、原告主張的債權的性質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
關于焦點一,本院認為,對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間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昊潤公司發(fā)生債務關系時,被告昊潤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jù)時,均未對債務確定履行期限,故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結合本案案情,原告起訴之日應視為本案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之日,故訴訟時效未經過。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被告昊潤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債權憑證形式上雖表現(xiàn)為收據(jù),原告的出借資金來源為股東紅利,但債權憑證的內容足以說明原告與被告昊潤公司經合意,已將應分得的股東紅利轉化為借款,故原告與被告昊潤公司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與被告昊潤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由于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作為出借人的原告催告還款后,被告昊潤公司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被告昊潤公司在收到原告還款通知后,未及時還款,其行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結合原告的訴請并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昊潤公司應當承擔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的違約責任。關于利息問題,原告主張從借款之日起計算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對該訴請依法不予支持。利息應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即2018年8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金華潤公司償還其借款,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該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昊潤公司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172217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利息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潛江昊潤工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曾某和借款本金1172217元,并支付利息從2018年8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曾某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350元,由原告曾某和負擔7675元,被告潛江昊潤工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負擔76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慶華
審判員 賀章新
審判員 莊傳洪
書記員: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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