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城市小河鎮(zhèn)曾廟村*組,公民身份號碼:4206231971********。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愛民,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清,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譚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城市宜城市小河鎮(zhèn)曾廟村*組。公民身份號碼:4206231962********。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宗保,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黃道庚,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城市小河鎮(zhèn)曾廟村*組,公民身份號碼:4206231959********。
原告曾某某訴被告譚某某、黃道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愛民、被告譚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宗保、被告黃道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譚某某、黃道庚賠償原告以下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328319.57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誤工費21463.12元,護理費675635.5元,營養(yǎng)費26800元,殘疾賠償金254500元、鑒定費3500元、交通費216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758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7822元、康復費57917.20元、伙食補助費26800元,合計1653731.39元的70%,扣除譚某某支付的98000元、黃道庚支付的40000元,即還應賠償1019611.9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為:增加醫(yī)療費1147.22元,共計醫(yī)療費用329766.79元。被告應賠付原告損失共計1020625.03元。事實和理由:黃道庚將其院子中間搭建鋼構廠房的工程發(fā)包給譚某某承建,譚某某雇請周擁、黃元定、徐山及原告于2016年9月6日開始施工。2016年9月9日上午準備搭建鋼構廠房東邊部位,黃元定、周擁和原告負責彈墨線,黃道庚在現(xiàn)場監(jiān)工,譚某某負責指揮及焊接工作,在彈墨線過程中原告曾某某不慎墜落在地。后被送往宜城市人民醫(y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又轉至襄陽市中心醫(yī)院救治,經(jīng)鑒定原告的殘疾程度為一級。被告黃道庚僅支付了醫(yī)療費40000元,譚某某支付了醫(yī)療費98000元。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譚某某辯稱:1、原告訴求賠償數(shù)額有部分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當賠償?shù)牟糠钟嬎愕囊罁?jù)錯誤。2、本案原告存在重大過錯,沒有按照要求安全施工,導致其致傷,其只承擔30%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3、原告陳述的事實與案發(fā)事實不符,房屋不是譚某某承建的,是由譚某某、周擁、黃元定、曾某某共同承建,責任應當由大家共同承擔。
被告黃道庚辯稱:1、原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2、我支付的40000元不是賠付給他的,而是原告向我借的。3、原告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過高,請法庭依法核查。其他意見與被告譚某某意見一致。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曾某某與被告譚某某、黃道庚系同村村民。被告譚某某懂焊接技術,有時組織村民做些農(nóng)村家庭的小型建設工程,沒有資質(zhì)。2016年9月,譚某某得知被告黃道庚家里需做鋼構廠房,即找到黃道庚要求由他建造,雙方口頭商定:包工包料,黃道庚預付20000元材料款,工人由譚某某組織并發(fā)放工資,待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9月6日譚某某購買材料后,喊同村的周擁、黃元定、徐山、曾某某一起到黃道庚家的院子里搭建鋼構廠房,并要求大家注意安全。黃道庚提供了鏟車和梯子,譚某某帶了腳手架。2016年9月9日上午,黃道庚在現(xiàn)場監(jiān)工,譚某某指揮并從事焊接工作,廠房西部和中部已基本完工,在搭建鋼構廠房東邊時,需要先在南北半坡緊貼倉庫的墻面上彈墨線確定檁條的具體位置走向,在準備彈南半坡的墨線時,黃元定站在鏟車的斗子里處于最高端的位置,周擁站在梯子上處于中間位置,曾某某利用腳手架上到院墻上,由于離橫端距離不夠,一只腳站在院墻上,又拿起一根繩子穿過橫端打了個結另一只腳踩上去,繩子一下松開。譚某某見了說“那樣搞不得”,這時譚的電話響起就到門口接電話,曾某某說“不要緊”,又重新將繩子系好踩上去,因重心不穩(wěn)墜落地上。后被送往宜城市人民醫(y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又轉至襄陽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曾某某先后在宜城市人民醫(yī)院、襄陽市中心醫(yī)院住院317天,花去醫(yī)療費387683.99元。2017年5月16日,宜城市楚都司法鑒定所作出宜楚[2017]法醫(yī)臨鑒字第1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曾某某的主要損傷為:頸髓損傷并截肢,泌尿道感染,雙肺感染,壓瘡,腦外傷恢復期,頸椎骨折術后,傷殘程度為一級,曾某某的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yǎng)時間為從受傷之日起至評殘前一日止,護理依賴等級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shù)為一人。2017年10月23日宜城市楚都司法鑒定所作出宜楚[2017]法醫(yī)臨鑒字第18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曾某某后期康復治療費用以實際發(fā)生為準。曾某某在治療中,譚某某支付曾某某98000元,被告黃道庚借給曾某某4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曾某某提供的出院記錄和證明、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單據(jù)、司法鑒定書、鑒定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康復器械發(fā)票、戶口簿、周擁、屈繼軍的證言、譚某某的調(diào)查筆錄、鋼構廠房照片及證人周擁出庭作證,被告譚某某的證人黃元定出庭作證,被告黃道庚提供的借條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對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雇傭關系,是指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nèi)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雇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員支付勞動報酬。在承攬合同中,雖然承攬人為了完成工作成果需付出勞動(即勞務),但勞動本身不是加工承攬合同的目的,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傭合同則是直接以勞務為目的,其標的在于勞務本身。故在支付報酬上,雇傭關系一般表現(xiàn)為按提供勞務的時間計算工資,而承攬合同則是按完成的工作成果計付報酬。此外,在雇傭關系中,雇員與雇主之間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即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雇主的支配。本案中,黃道庚將鋼構廠房建設工程發(fā)包給譚某某承建,雙方口頭約定包工包料在完成工作成果即鋼構廠房后,黃道庚按實際建設面積與譚某某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他們之間形成了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周擁、黃元定、徐山、曾某某是譚某某組織的工人,他們接受譚某某管理并完成譚安排的工作,由譚某某按干活天數(shù)給他們結算工資,他們與譚某某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二是雙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曾某某作為雇員,施工現(xiàn)場有鏟車、梯子、腳手架等登高的輔助工具,黃元定站在鏟車的斗子里,周擁站在梯子上,他也正是借助腳手架爬到院墻上。他在上去后發(fā)現(xiàn)與彈墨線的位置較遠,就應充分考慮高空作業(yè)的危險因素,可以要求讓地面上的黃道庚、譚某某搬動并加高腳手架后再作業(yè),卻輕率地選擇了使用繩子打結作為登高的輔助工具。且繩子第一次打結后,踩上去就松開了,就更應該意見到行為的危險性,且譚某某要求他不能這樣操作,但曾某某仍堅持將繩子第二次打結后往上踩時墜落,是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曾某某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告譚某某作為雇主,在施工中應當提供防護網(wǎng)等必要的安全設施,并加強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但本案的事發(fā)現(xiàn)場卻設施簡陋,管理不嚴,其對雇員曾某某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譚某某作為承攬人,不具備從事鋼構建設工程的施工條件和資格,其組織的施工人員也都是本組村民,沒有從事相應工作的專業(yè)技能,被告黃道庚作為定作人,在對承攬人的選任上都存在過失,應對曾某某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賠償項目標準,結合原告曾某某對賠償項目數(shù)額請求,依法確定曾某某的損失明細為:1.醫(yī)療費387683.99元;2.誤工費21204.53元(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人年平均收入31462元,從受傷之日至評殘前一日,計算246天);3.傷殘賠償金254500元(按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25元,計算20年);4護理費185408.4元(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32677元,計算246天;由于曾某某病情嚴重,需要長期護理,考慮到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先計算5年,5年后可另行主張);5.住院伙食補助費25360元(參照襄陽市國家機關干部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80元,計算317天);6.營養(yǎng)費4920元(酌定每天中晚餐補充營養(yǎng)20元,計算246天);7.精神撫慰金30000元;8.鑒定費3500元;9.交通費216元;10.殘疾用具費5758元;11.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7822元(按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年10938元,其父親曾紀常計算8年,母親丁學芝計算11年),共計1126372.92元??祻唾M和后期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曾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26372.92元,由被告譚某某賠償30%計337911.88元,扣除已經(jīng)支付98000元,下余239911.88元;被告黃道庚賠償20%計225274.58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下余損失由原告曾某某負擔。
二、駁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98元,由被告譚某某負擔200元,被告黃道庚負擔100元,原告曾某某負擔50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何云波
人民陪審員 馮秀菊
人民陪審員 曾真
書記員: 楊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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