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俊、曹青青,均系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陽新縣向某花開新派漢味私募菜主題餐廳(以下簡稱向某花開餐廳),住所地陽新縣。經(jīng)營者:呂某。被告:呂某(同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黃石市,被告: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陽新縣興國鎮(zhèn)陵園居委會湖濱花園*幢***室,公民身份號碼4202221981********。
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償還原告貨款55000元及利息(從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事實與理由:原告經(jīng)營海鮮類產(chǎn)品銷售。被告呂某、向某夫妻在經(jīng)營“陽新縣興國鎮(zhèn)毛家飯店旗艦店”(以下簡稱毛家飯店)期間在原告處購買海鮮。2018年3月1日,雙方經(jīng)結算,被告呂某、向某拖欠原告海鮮款5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據(jù),并加蓋毛家飯店印章。2018年5月,被告呂某、向某將毛家飯店更名為向某花開餐廳。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償貨款,故訴至法院,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向某花開餐廳經(jīng)營者暨被告呂某、向某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舉證與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4日,呂某、向某經(jīng)工商注冊登記成立“毛家飯店”進行餐飲經(jīng)營,登記經(jīng)營者為呂某。經(jīng)營期間,在原告處購買海鮮食材。2018年3月1日,雙方對食材貨款進行結算,下欠原告貨款55000元,當日被告向某向原告出具欠據(jù),并加蓋“毛家飯店”印章。2018年5月7日,“毛家飯店”變更登記為“向某花開餐廳”。因呂某、向某未向原告支付貨款,原告催討無果,遂引起本案訴訟。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其不要求被告向某花開餐廳承擔付款責任,只要求被告呂某、向某履行付款責任。
原告曾某某與被告向某花開餐廳、呂某、向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青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向某花開餐廳經(jīng)營者暨被告呂某、向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被告呂某、向某在經(jīng)營毛家飯店(后變更登記為向某花開餐廳)過程中,在原告處購買食材所欠貨款,經(jīng)雙方簽字確認,其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呂某、向某應依法清償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呂某、向某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呂某、向某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問題,本院認為,雙方在結算欠據(jù)中并未約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支付貨款,故從原告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按年利率6%計付的利息,對原告要求被告從出具欠據(jù)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棄要求被告向某花開餐廳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系其對民事權益自由處分的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某花開餐廳經(jīng)營者暨被告呂某、向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相關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向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曾某某貨款55000元;二、被告呂某、向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曾某某以下欠貨款為基數(shù),從2018年8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三、駁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76元,減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張吉龍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判決訴訟標的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虞志遠
書記員:范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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