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金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人,住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
原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人,住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祖群,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立案,參加訴訟,承認、放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莫本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先濤,湖北陳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曹金華、邱某某訴被告莫本為生命權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計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金華、邱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祖群,被告莫本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先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7日上午9時許,原告之子曹相江在被告莫本為經營廠區(qū)玩耍時,不幸掉入水溝溺水身亡。2015年3月原告曹金華、邱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6月16日丹江口市六里坪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原告曹金華、邱某某與被告莫本為,丹江口市六里坪鎮(zhèn)財神廟村村委會達成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一、莫本為支付曹金華、邱某某各項賠償款合計13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從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至2016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曹金華、邱某某放棄對丹江口市六里坪鎮(zhèn)財神廟村村委會的追究賠償的權利;三、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一周內曹金華、邱某某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曹金華、邱某某撤回起訴,因被告莫本為未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原、被簽訂的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真實、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曹金華、邱某某請求被告莫本為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莫本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曹金華、邱某某賠償款人民幣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莫本為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十堰北京路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計 剛
書記員:鄭小翠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總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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