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馮發(fā)全(湖北德勝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馮發(fā)全,湖北德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農民。
上訴人曹某某為與被上訴人周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2014)鄂當陽民初字第01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昊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鄧宜華、代理審判員王明兵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主要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在本次糾紛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承擔次要責任的問題。本案中,根據被上訴人周某某在原審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足以認定經周某某行政復議后當陽市公安局壩陵派出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并依法認定雙方“因債務發(fā)生矛盾,繼而曹某某用手機將周某某打傷”的事實,與上訴人曹某某提供的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及在場人制作的詢問筆錄以及證人證明記載的內容有所出入,綜合考慮上述證據各自的證明力大小和效力問題,原審據此采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證明內容認定被上訴人周某某在雙方矛盾糾紛的起因和發(fā)生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判決由上訴人曹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曹某某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周某某在糾紛的發(fā)生中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故對其上訴理由和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曹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主要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在本次糾紛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承擔次要責任的問題。本案中,根據被上訴人周某某在原審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足以認定經周某某行政復議后當陽市公安局壩陵派出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并依法認定雙方“因債務發(fā)生矛盾,繼而曹某某用手機將周某某打傷”的事實,與上訴人曹某某提供的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及在場人制作的詢問筆錄以及證人證明記載的內容有所出入,綜合考慮上述證據各自的證明力大小和效力問題,原審據此采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證明內容認定被上訴人周某某在雙方矛盾糾紛的起因和發(fā)生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判決由上訴人曹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曹某某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周某某在糾紛的發(fā)生中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故對其上訴理由和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曹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昊
審判員:鄧宜華
審判員:王明兵
書記員: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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