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孔曉坤(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
張麗萍(山西亞圣律師事務所)
皇甫勇(山西亞圣律師事務所)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高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曉坤,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陽城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某市育英街92號。
法定代表人:董樂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萍、皇甫勇,山西亞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高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曉坤,被告王某某、人保財險高某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皇甫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3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9日6時50分,原告駕駛電動三輪車沿高邑縣工業(yè)路正常行駛與違規(guī)停放在前方公路人行道邊的被告駕駛的晉E×××××號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原告髕骨骨折,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高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因原告?zhèn)閲乐?,被告遂表示欲調解解決此事。
后原告經(jīng)兩次住院治療,現(xiàn)病情已基本穩(wěn)定。
可被告在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療結束后卻拒不賠償原告損失。
經(jīng)查實,王某某在被告人保財險高某支公司投保有保險。
因事故對原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且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故向法院提起起訴,請求支持原告全部訴求。
被告王某某辯稱,1.答辯人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應負70%的主要責任,答辯人只承擔30%的次要責任;2.答辯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答辯人與原告按責任比例承擔;3.原告受傷后,其親屬李雙瑞在答辯人處收到5000元,答辯人的墊付款應在保險公司賠付后,由原告返還給答辯人;4.原告所訴賠償標準過高,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計算后,按其過錯責任程度依法判決;5.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6.原告所訴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一年,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人保財險高某支公司辯稱,1.我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2.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承擔。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根據(jù)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原告應對該事故承擔70%的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該事故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因事故造成髕骨骨折,根據(jù)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日評定準則10.2.15,酌定誤工天數(shù)為120天。
通過法庭調查確定原告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5815.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100元/天×21天)、營養(yǎng)費630元(30元/天×21天)、誤工費12000元(3000元/月÷30天×120天)、護理費2240元(3200元/月÷30天×21天)、交通費酌定600元,共計33385.01元。
被告人保財險高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4840元。
剩余損失8545.01元由被告王某某依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2564元。
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因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原告應將墊付款返還給被告王某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各項損失24840元。
二、被告王某某按照事故比例賠償原告曹某某各項損失2564元。
三、原告曹某某返還被告王某某墊付醫(yī)療款5000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并將上述款項匯入以下賬戶:戶名,高邑縣人民法院;賬戶,xxxx;開戶行,高邑縣聯(lián)社北環(huán)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計337.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根據(jù)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原告應對該事故承擔70%的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該事故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因事故造成髕骨骨折,根據(jù)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日評定準則10.2.15,酌定誤工天數(shù)為120天。
通過法庭調查確定原告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5815.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100元/天×21天)、營養(yǎng)費630元(30元/天×21天)、誤工費12000元(3000元/月÷30天×120天)、護理費2240元(3200元/月÷30天×21天)、交通費酌定600元,共計33385.01元。
被告人保財險高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4840元。
剩余損失8545.01元由被告王某某依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2564元。
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因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原告應將墊付款返還給被告王某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各項損失24840元。
二、被告王某某按照事故比例賠償原告曹某某各項損失2564元。
三、原告曹某某返還被告王某某墊付醫(yī)療款5000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并將上述款項匯入以下賬戶:戶名,高邑縣人民法院;賬戶,xxxx;開戶行,高邑縣聯(lián)社北環(huán)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計337.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高娜
書記員:李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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