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學生。
法定代理人曹棟,男,農民,系曹某之生父。
委托代理人吳濤,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汶瑞康,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海龍,男,農民。
被告巨某某,女,農民,系魏海龍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惠紅林,陜西白鹿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qū)高新區(qū)科創(chuàng)路168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科技園研發(fā)中心A棟1-2層。
負責人李培義,系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與被告魏海龍、巨某某、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之法定代理人曹棟、委托代理人吳濤與被告魏海龍及被告魏海龍、巨某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惠紅林、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曹某及其另一委托代理人汶瑞康、被告巨某某、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之負責人李培義均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訴稱,2011年8月11日,被告魏海龍駕駛車牌號為陜AD4544的中型自卸貨車沿藍田縣焦岱鎮(zhèn)榮家溝村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榮家溝村七組路段時,由于魏海龍違規(guī)超速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撞傷原告曹某,原告曹某因傷勢嚴重住院治療。藍田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魏海龍負全責,原告曹某無責任。現訴請肇事車輛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被告魏海龍,車主被告巨某某車輛交強險保險人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932.43元,護理費13200元,營養(yǎng)費6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53296.8元,安裝假肢費用617100元,假肢安裝后功能恢復期護理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合計743856.8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魏海龍辯稱,對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某受傷之事實無異議。對公安交警部門所作事故責任認定不予認可,請求在本案處理時據事故成因對責任劃分重新考慮。肇事車輛陜AD4544中型自卸貨車在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交強險承保期間,故保險人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應在12萬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按責任劃分賠償。原告曹某受傷治療期間,被告魏海龍所墊付之醫(yī)療費用,保險公司應當給付被告。原告曹某之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費用損失應據法律規(guī)定合理認定。
被告巨某某辯稱,同意被告魏海龍之答辯意見。
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辯稱,對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某受傷、公安交警部門所作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肇事車輛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投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交強險承保期間等事實均無異議。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理賠分項限額范圍內據實予以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9時30分許,被告魏海龍駕駛其與被告巨某某共有的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沿藍田縣焦岱鎮(zhèn)榮家溝村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榮家溝村七組路段時,適逢原告曹某由北向南跑步上水泥路,因魏海龍駕車操作不當、觀察不周、超速占道行駛,致陜AD4544號車左側與曹某相撞,造成原告曹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曹某受傷后,當即被送往西安市紅十字會醫(yī)院救治,診斷為:“1.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1-3、7-11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左側血氣胸伴肺不張,雙肺挫傷);2.左手毀損傷;3.左大腿皮膚撕脫傷;4.雙小腿皮挫傷;5.頭面部皮裂傷;6.左側鎖骨骨折;7.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頭皮血腫)?!痹娌苣吃谠撛菏中g治療42天,于2011年9月22日治愈出院。原告曹某出院時醫(yī)囑載明:“1.加強營養(yǎng);2.出院后2周門診復查,進一步指導康復訓練;3.定期門診復查,不適隨診。”2011年8月24日,藍田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魏海龍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曹某無責任。2012年3月21日,原告曹某訴至本院,請求如前所述。本案審理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17日提交鑒定申請,請求對其傷殘等級及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殘疾輔助器具更換周期、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期限、護理期限等事項予以鑒定。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2012年7月2日,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被鑒定人曹某此次車禍致左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應評為六級傷殘。2.被鑒定人曹某此次車禍致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1-3、7-11肋骨骨折,應評為九級傷殘。3.被鑒定人曹某此次車禍后雙下肢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應評為十級傷殘。4.其安裝假肢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按兒童前臂肌電假肢,價格為18600元,建議更換期限為兩年,假肢的維修費用約為假肢安裝總價格的8%-10%;按成人假肢:1.普通前臂肌電假肢,價格為25000元;2.前臂肌電假肢(定制),價格為36800元;3.奧托博客單自由度前臂肌電手,價格51000元,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建議假肢更換期限為3-5年,假肢的維修費用約為假肢安裝總價格的8%-10%。5.被鑒定人曹某左前臂假肢安裝后,功能訓練期需他人護理30天?!睘榇?,原告曹某花去鑒定費2400元,鑒定材料費20元。
另查明:
1.原告曹某治療期間,門診及住院共花醫(yī)療費93295.44元,其中被告魏海龍、巨某某支付84143.01元,原告曹某之監(jiān)護人曹棟支付9152.43元。
2.被告魏海龍與巨某某為夫妻。肇事車輛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巨某某。2011年3月23日,被告巨某某為肇事車輛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在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1年3月24日零時起至2012年3月23日二十四時止。即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間以內。
3.被告魏海龍、巨某某在審理中雖提出主張要求原告曹某在保險公司理賠后返還其先行墊付之醫(yī)療費用,但其并未提交書面反訴狀,亦未在指定期間交納反訴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陳述,原告曹某之住院病檔、診斷證明、醫(yī)療費單據,藍公交字(2011)8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xxx06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行駛證,陜中金司鑒中心(2012)臨鑒字第32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書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之身體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被告魏海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某受傷,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魏海龍與巨某某系夫妻,且肇事車輛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之登記車主為被告巨某某,因此,被告魏海龍與巨某某作為機動車一方,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陜AD4544號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間以內,是故原告曹某人身受損之就醫(yī)花費等項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在保險理賠限額總額內予以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一方與原告曹某按公安交警部門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予以承擔。原告之醫(yī)療費應據醫(yī)療機構所出具之有效憑據結合其住院病檔、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綜合確定;原告曹某之監(jiān)護人曹棟與被告魏海龍、巨某某當庭提交之無處方之外購藥花費,依法不予認可。原告曹某之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項損失請求,宜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結合其傷情,就診實際情況及鑒定結論合理確定,對其過高部分之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曹某安裝假肢所需費用,應據鑒定結論合理估算。原告曹某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魏海龍、巨某某所墊付之醫(yī)療費84143.01元,未在原告曹某本次訴訟請求賠償之列,被告魏海龍、巨某某雖提出主張要求在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賠付時予以返還,但其并未提交書面反訴,也未于指定期間交納反訴費用,故對其此節(jié)主張本案不作處理。被告魏海龍、巨某某訴訟中對公安交警部門所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持有異議,但未提交切實有效證據證明該責任認定有失公正,且該責任認定書經復核,上級公安機關亦予維持,是故對其此節(jié)抗辯不予采納。被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所持本案理賠應據交強險分項限額為限之抗辯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其所持本案鑒定費受理費等項請求不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不予承擔之抗辯理由成立,依法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二款、第九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曹某之醫(yī)療費9152.43元,護理費12960元,營養(yǎng)費39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0元,交通費600元,殘疾賠償金55308元,假肢安裝及維修費35046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以上合計444960.43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負責賠償120000元,被告魏海龍、巨某某負責賠償324960.43元(不含已墊付之84143.01元)。
二、原告曹某之鑒定費2400元,鑒定材料費20元,合計242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魏海龍、巨某某負責賠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42元(原告曹某已預交),由被告魏海龍、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偉
代理審判員 朱媛
人民陪審員 辛伯振
書記員: 鐵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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