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黑龍江省集賢縣集賢鎮(zhèn)長青村一組264號。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春葉,系黑龍江學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集賢縣。被告:關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安邦鄉(xiāng)雙合村51組38號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高學榮,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凌冰,系黑龍江美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暫定為79792.32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范圍以外的部分由被告許某某、關立志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合計179134.32元。其中醫(yī)藥費79792.32元、護理費20375元(一級護理5天*163元、二級護理120天*163元)、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殘疾賠償金25330元(12665元*20年*10%)、精神撫恤金5000元、誤工費24000元(3000元*8月)、鑒定費3100元、后續(xù)治療費用20000元、交通費87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15日9時55分,許某某駕駛黑J×××××號歐曼牌重型箱式貨車,在集賢鎮(zhèn)鄉(xiāng)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集賢鎮(zhèn)北彎道處未確保安全,左側車輪越過中心線行駛,與由南向北超速行駛的關立志駕駛的黑J×××××號宗申牌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關立志及其乘車人曹某某、王志強受傷。曹某某入住雙鴨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此起事故,集賢縣公安交警大隊于2017年9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起交通事故許某某負主要責任,關立志負次要責任。曹某某、王志強無責任。許某某駕駛的黑J×××××號歐曼牌重型箱式貨車在中華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要求中華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許某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由關立志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后因協(xié)商未果,曹某某訴至法院。被告關立志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害事實,同意按照原告主張的賠償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華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害事實,肇事車輛黑J×××××歐曼牌重型廂式貨車,在我公司投交強險,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以及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按照被侵權人應賠償?shù)谋壤r付,但不同意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被告許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材料。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5日9時55分,許某某駕駛黑J×××××號歐曼牌重型箱式貨車,在集賢鎮(zhèn)北由東向西行駛至北彎道處未確保安全,左側車輪越過中心線行駛,與由南向北超速行駛的關立志駕駛的黑J×××××號宗申牌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關立志及其乘車人曹某某、王志強受傷。曹某某入住雙鴨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此起事故,集賢縣公安交警大隊于2017年9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起交通事故許某某負主要責任,關立志負次要責任。曹某某、王志強無責任。許某某駕駛的黑J×××××號歐曼牌重型箱式貨車在中華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經(jīng)委托,雙鴨山礦業(yè)集團雙礦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鑒定意見:1、曹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2、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8個月;3、傷后護理期為120日,1人護理;4、后續(xù)治療費約20000元。曹某某住院支出醫(yī)藥費79792.32元、護理費20375元(一級護理5天*163元、二級護理120天*163元)、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殘疾賠償金25330元(12665元*20年*10%)、精神撫恤金5000元、鑒定費3100元、后續(xù)治療費用20000元、交通費87元。曹某某對誤工費24000元(3000元/月*8個月)的主張,因不超出黑龍江省分行業(yè)同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許某某、被告關立志、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春葉、被告關立志、被告中華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凌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許某某逆向行駛,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關立志雖違反交規(guī)超速行駛,但因其超速比率較小,故對許某某及關立志的責任比例劃分,以許某某承擔90%、關立志承擔10%的賠償責任趨于合理。許某某駕駛黑J×××××號歐曼牌重型箱式貨車在被告中華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中華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許某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由關立志承擔10%的賠償責任。曹某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藥費79792.32元、護理費20375元(一級護理5天*163元、二級護理120天*163元)、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殘疾賠償金25330元(12665元*20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24000元(3000元*8個月)、鑒定費3100元、后續(xù)治療費用20000元、交通費87元,合計179134.32元。結合另案,中華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志強醫(yī)療費用3930元、賠償其他費用24800元,合計賠償28730元;剩余款項147304.32元,由許某某按90%的責任比例賠償,應賠償原告132573.9元。由關立志按10%的責任比例賠償,應賠償原告14730.42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28730元;被告許某某賠償原告曹某某132573.9元;被告關立志賠償原告曹某某14730.4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95.67元,減半收取計697.84元(原告已預交),鑒定費3100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3418.06元,由被告關立志負擔379.7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鳳喜
書記員:欒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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