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縣。
原告:曹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趙中偉,女,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負責人:郁學峰,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鳳凰東街19號。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曹某某、曹某與被告張某某、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曹某的委托代理人趙中偉,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原告曹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曹某無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張某某承擔30%,原告曹某某承擔70%事故責任為宜。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張某某賠償。被告王某某為冀B×××××號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依據(jù)被告張某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4551.67元[曹某某20489.51元(醫(yī)療費17529.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曹某4062.16元(醫(yī)療費3662.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曹某某8345.46元(20489.51元÷24551.67元×10000元)、曹某1654.54元(4062.16元÷24551.67元×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57249.16元[曹某某156030.17元(護理費5513.92元+誤工費15682.6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7514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3686.85元)+曹某1218.99元(護理費918.99元+交通費300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曹某某109147.28元(156030.17元÷157249.16元×110000元)、曹某852.72元(1218.99元÷157249.16元×110000元);原告曹某某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壞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120元,超過2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2000元;原告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9416.25元{[曹某某61946.94元(20489.51元-8345.46元+156030.17元-109147.28元+2120元-2000元+鑒定費2600元+公估費200元)+曹某2773.89元(4062.16元-1654.54元+1218.99元-852.72元)]×30%},未超過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曹某某18584.08元(61946.94元×30%)、曹某832.17元(2773.89元×30%)。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范圍,被告張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曹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8345.46元、原告曹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654.54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曹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9147.28元、原告曹某事故損失人民幣852.72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曹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8584.08元、原告曹某事故損失人民幣832.17元,合計曹某某138076.82元、曹某3339.43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曹某某、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8元,減半收取779元,被告張某某承擔233.7元,原告曹某某承擔54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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