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河北省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剛,河北上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蘇寶慶,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寒輝,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新市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剛,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寒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10萬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102000元。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車損變更為130746元、增加鑒定費9200元,合計:14194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1日11時30分許,楊阿璨駕駛的冀F×××××號轎車與高錄錄駕駛原告所有的冀F×××××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曲陽縣內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曲陽縣公安局恒州派出所出警后,進行了調查核實并調解處理。高錄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為肇事車輛冀F×××××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告購買了為期一年的全額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05536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辯稱,1、請法院核實原告的駕駛證、行駛證的真實性,是否屬于保險責任;2、原告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的損失,若無免責情況,同意賠償;3、公估費、訴訟費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行駛證、高錄錄的駕駛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原告為受損車輛所有權人以及車輛經(jīng)過正常年檢,高錄錄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2、《報警案件登記表》一份,證明事發(fā)經(jīng)過以及高錄錄在交通事故過程中承擔全部責任;3、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一份,證明原告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向被告購買了一年的全額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405536元;4、原、被告共同委托公估的公估報告一份,證明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為130746元;5、鑒定費票據(jù)一張,證明原告墊付的鑒定費為9200元;6、施救費票據(jù)一張,證明車輛受損后拖到汽修廠所發(fā)生的施救費用2000元。
被告質證稱:對證據(jù)1、3無異議;對證據(jù)2《報警案件登記表》真實性及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無異議,但該報警登記表非交警部門出具,未顯示事故責任比例,不能證明高錄錄在事故過程中承擔全部責任;證據(jù)4鑒定報告對車輛損失鑒定數(shù)額偏高,不予認可;證據(jù)5公估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證據(jù)6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不予認可。被告沒有提交證據(jù)。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為其所有的冀F×××××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告購買了為期一年的全額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05536元。
2018年4月21日11時30分許,楊阿璨駕駛的冀F×××××號轎車與高錄錄駕駛原告所有的冀F×××××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曲陽縣內發(fā)生碰撞。此事故經(jīng)曲陽縣公安局恒州派出所出警后,經(jīng)過調解,高錄錄自愿賠償楊阿璨的全部修車費用。訴訟中,原、被告共同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F×××××車輛損失進行了公估,估損金額為130746元。原告為此墊付鑒定費9200元。
另,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被告質證其開票時間為2018年8月19日,與事故時間明顯不符,不認可關聯(lián)性。原告對此沒有做出解釋。
關于事故責任問題,庭審后,被告認可原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某與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碰撞事故,被告對事故事實經(jīng)過認可。雖《報警案件登記表》未寫明事故責任及冀F×××××車輛受損,但被告并未否認該車受損,且與原告共同協(xié)商委托對該車損失進行鑒定,視為被告認可該車受損,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被告均認可原告在此事故中負全責,本院對被告以無事故責任劃分拒絕賠償本院不予支持。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情況出具的公估報告是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的,雙方應當認可該鑒定結論,雖被告質證數(shù)額偏高,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本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因票據(jù)時間與事故不符,且原告對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施救的真實性無法確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損失為:車輛損失130746元+鑒定費9200元=139946元。該數(shù)額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被告依法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某各項賠償款共計139946元。(該款直接打入原告曹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保定曲陽支行營業(yè)室賬戶,賬號:62×××8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0元,減半收取1570元,原告曹某某負擔2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負擔15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慧蘭
書記員: 譚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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