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系宜昌市開發(fā)區(qū)弘燁鋼管扣件租賃服務部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劉軍,湖北新世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荊門市天工信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掇刀區(qū)南京路22號。
法定代表人王毅,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荊門市天工信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工信遠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撤回對被告荊門市天工信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41元(已減半,原告已預繳)、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366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審判員 付濤
書記員: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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