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徐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曹某,曾用名曹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51980********,漢族,初中,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區(qū),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區(qū)**鎮(zhèn)**村**區(qū)**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徐某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徐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時許,被告人曹某在家吃飯時喝了三兩白酒和一瓶啤酒,后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京深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22公里500米處時被查獲。經(jīng)鑒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4.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2、書證;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凝寒
(院?。?/span>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住保定市徐某區(qū)**鎮(zhèn)**村**區(qū)**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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