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河北品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遷安市龍某爐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遷安市大五里鄉(xiāng)貫頭山村村東。
法定代表人:杜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尚,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遷安市龍某爐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靜,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自2011年12月開始到被告處工作,工作期間每天工作至少8小時,無任何節(jié)假日,被告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12月底,被告口頭通知原告放假,但未發(fā)放停產放假期間的生活費。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8000元,被告支付停產放假后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止按每月1320元為標準支付的生活費31680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于2011年12月到被告處工作,2015年12月底離開被告處,即與被告終止勞動關系,所以說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向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院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告肯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正常的法律秩序。
經審理查明:原告自2011年12月開始到被告處工作。2015年12月,被告停產放假。2017年11月24日,原告向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請,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原告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請、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因停產于2015年12月集體放假,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自此終止,即原告自此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在法定期間內,原告并未主張自己的權利,故其仲裁申請被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主張因超過仲裁時效期間而喪失了勝訴權,故原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曹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汛
書記員: 周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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