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陽縣運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陽縣北環(huán)路(夏趙邱村北)
法定代表人:楊運增,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井秀暢,河北日方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將,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
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楊政。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泊汀,河北歸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曲陽縣運通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將、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定州市國通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井秀暢、被告張將及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泊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曲陽縣運通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二被告將原告的車輛(車牌號:冀F×××××;掛車:冀F×××××)私自抵押的《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2.要求二被告將其非法扣留原告的車輛返還給原告;3.要求二被告賠償因抵押、扣留原告的車輛而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評估前的損失為120,400元,評估后的損失以每月10,000元至判決日止。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第一被告在原告處租賃汽車一輛(車牌號:冀F×××××;掛車:冀F×××××)從事運輸業(yè)務,每月租金10,000元。第一被告租車后,將該車私自抵押給了第二被告。2015年11月16日,第二被告在望都縣轉盤處,將正在營運的該車輛扣留。第一被告因車輛被扣,所以租金從第二被告扣車之日起到現(xiàn)在,分文未付。第一被告將原告的車輛私自抵押的行為是無效的,因此,應當認定二被告之間簽訂的《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原告發(fā)現(xiàn)車輛被扣后,多次派人到第二被告處交涉,要求第二被告將原告的車輛返還,可是第二被告以該車抵押為由,拒不返還原告的車輛,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jīng)濟損失。第一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將從原告處租賃的車輛抵押,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第二被告明知第一被告不是該車輛的所有權人,竟同意將該車輛抵押,同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尤其在原告多次派人前往第二被告處交涉后,第二被告拒不返還原告車輛,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提出以上訴求,并要求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張將辯稱,1.所謂的“抵押車輛”是第二被告的單方行為,與其無關。2014年10月20日,第一被告在原告處租賃一輛汽車(車牌號:冀F×××××;掛車:冀F×××××)跑運輸。2015年6月10日第一被告跟著張保祥在第二被告處購買汽車,買車時第二被告要第一被告當保證人,于是第一被告在《購車合同》和《抵押擔保協(xié)議》上簽了字,但是并沒有將其租賃的車輛抵押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即便有書面協(xié)議,也是假的,第二被告是在第一被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第一被告的車牌號寫在合同上,這種擅自填寫空白協(xié)議的行為,與第一被告無關,責任應由第二被告承擔。2.扣車是第二被告的單方行為,與第一被告無關。被告的車輛不是第一被告開到第二被告處作抵押的,此車輛行駛至望都縣城轉盤處時第二被告組織人強行將車輛搶走。因此,扣車行為是第二被告的單方行為??圮嚭?,第一被告同原告的工作人員一起多次找第二被告交涉,要求第二被告放車,可第二被告就是不放車,非要第一被告將張保祥的買車錢還上,才肯放車,故第二被告應該返還原告的車輛并賠償原告的損失。
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本案原告對定州國通公司起訴沒有法律依據(jù),定州國通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主體。1.定州國通公司是根據(jù)2015年6月16日所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及2015年6月10日簽訂的的汽車抵押擔保合同,從張將處合法取得車輛;2.張將與原告簽訂租賃協(xié)議合法占有車輛,本案不存在非法占有車輛的行為,以上事實在本案的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在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訴河北意都汽貿有限公司一案中進行查明和確認。根據(jù)原告與張將的陳述,他們之間實際是分期付款購車,本案原告是名義車主,實際車主是張將;3.即便按照原告提出的主張所依據(jù)的是租賃協(xié)議,本案的原告也沒有訴權,該協(xié)議將車輛的使用權、所有權、收益權分開來,使用權和收益權歸張將;4.關于涉案車輛的權利,原告應根據(jù)與張將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進行主張,超出租賃協(xié)議的權利,原告不應主張;5.原告的訴求中要求被告定州國通公司與張將一同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依據(jù);6.原告訴狀與張將的答辯可見,本案屬于雙方串通損害我方權益;7.鑒于張將否認其與定州國通公司簽訂的兩份協(xié)議,已經(jīng)涉嫌詐騙,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請求法院移送刑事進行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冀F×××××及冀F×××××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擬證明車輛為原告所有,汽車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載明:“2014年10月20日張將租賃原告車輛經(jīng)營業(yè)務,張將按月交納租金,每月月租10,000元,待張將交納的租金數(shù)額累計達到租賃車輛汽車的首付款時,雙方可簽訂《汽車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則該車屬于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車輛,如果張將累計交納的租金達到車輛首付款數(shù)額而不想購買,則既可以繼續(xù)租賃,也可以將車交回原告。車輛租賃期間,所有權不變,仍歸原告所有”。2.受本院委托保定藍天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載明:涉案車輛以2015年11月16日為評估基準日,車輛的停運損失為120,400元;3.原告申請證人傅某、劉某及楊朋礦出庭作證,傅某的證言為其是張將雇傭的司機,2015年11月16日其駕駛涉案車輛行至望都縣轉盤時,被截住,車輛被別人開走,當時截車的人說讓車輛老板給定州國通公司打電話,行駛證在車上;劉某的證言為其是原告員工,其第一次和張將一起,第二次和楊朋礦一起,分兩次去定州大運公司要過車輛,但未給付。楊朋礦的證言為其是原告員工,其第一次和劉某一起,第二次和張將一起,分兩次去定州大運公司要車,但未給付。張將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定州國通公司對證據(jù)1,認為是復印件,不予質證;對證據(jù)2有異議,對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評估人員未到現(xiàn)場核實過車輛,該評估報告沒有附車輛的合法有效手續(xù),不具備真實性,結論也不是真實客觀的,要求作出評估結論的評估人員出庭作證;對證據(jù)3不予認可,認為證言不真實,且證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傅某在定州市人民法院曾陳述車輛是河北意都汽貿有限公司扣押,另外兩證人也不知誰是扣車人。
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以下證據(jù):1.2015年6月16日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復印件一份,載明:張保祥從定州國通公司處分期付款購買大運牌貨車一輛,張將作為擔保人簽名,同意對車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15年6月10日簽訂的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載明:張保祥從定州國通公司處購買大運牌貨車一輛,張將同意以車牌號為冀F×××××及冀F×××××的天龍牌車輛為張保祥購買大運汽車提供擔保;2.劉某和楊鵬礦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內容為證明河北意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扣留張將駕駛的原告車輛,二人曾去河北意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交涉放車的事,但沒放車。張將對于證據(jù)1認為汽車擔保協(xié)議其確實簽過,但當時車牌號處是空白的,對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復印件看不清楚,對證據(jù)2認為,扣車時車輛不是其在駕駛車輛。原告對證據(jù)1,認為提交的為復印件,不予質證,對證據(jù)2認為,對復印件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言與今天庭審事實不矛盾,駕駛的車輛是張將租賃的車輛,這兩個證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并不知是誰在駕駛車輛。另定州國通公司稱涉案車輛系張將將該車交至定州國通公司做的抵押擔保。張將稱其租賃車輛交納的累計租金數(shù)額未達到首付款的數(shù)額。
本院經(jīng)審查,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證據(jù)1中的行駛證復印件及汽車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盡管均為復印件,但能相互印證,且張將均無異議,故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jù)3與定州國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2存在矛盾之處,不予采信。對定州國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中的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復印件與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盡管均為復印件,但能相互印證,且張將認可其在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簽名,故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對于證據(jù)2由于與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存在矛盾之處,不予采信。張將稱其在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簽名時,抵押車輛車牌號為空白,未舉證證實,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20日,張將與原告簽訂汽車租賃協(xié)議,張將租賃原告所有的汽車一輛(車牌號:冀F×××××;掛車:冀F×××××)從事運輸業(yè)務,每月租金10,000元,待張將交納的租金數(shù)額累計達到租賃車輛汽車的首付款時,雙方可簽訂《汽車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則該車屬于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車輛,如果張將累計交納的租金達到車輛首付款數(shù)額而不想購買,則既可以繼續(xù)租賃,也可以將車交回原告,車輛租賃期間,所有權不變,仍歸原告所有。2015年6月10日,張將與定州國通公司、張保祥簽訂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約定:張保祥從定州國通公司處購買大運牌貨車一輛,張將同意以車牌號為冀F×××××及冀F×××××的天龍牌車輛為張保祥購買大運汽車提供擔保。2015年6月16日,張將與定州國通公司、張保祥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復印件一份,約定:張保祥從原告處分期付款購買大運牌貨車一輛,張將作為擔保人簽名,同意對車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現(xiàn)在,張將向原告交納的累計租金數(shù)額未達到首付款的數(shù)額。車牌號為冀F×××××及冀F×××××車輛在定州國通公司處。
本院認為,2014年10月20日,張將租賃原告所有車牌號為冀F×××××及冀F×××××車輛從事運輸業(yè)務,雙方之間形成租賃關系。2015年6月,張將未經(jīng)原告同意,私自將其租賃的車輛抵押給定州國通公司,為張保祥向定州國通公司分期付款購車提供抵押擔保。由于涉案車輛所有權人為原告,張將系承租人,其對租賃車輛只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并無處分權,故原告要求確認張將與張保祥、定州國通公司簽訂的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以其為涉案車輛所有權人為由主張返還車輛及賠償損失,屬于物權保護范疇,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將與張保祥、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汽車抵押擔保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
二、駁回原告曲陽縣運通運輸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張將、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或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璐琦 代理審判員 彭少鋒 人民陪審員 劉金玲
書記員: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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