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陽縣新勝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黨城鄉(xiāng)黨城村。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34692055781Y。
法定代表人:劉旭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泊頭市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泊頭市裕華西路南側。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81MAO7K1WN7A。
負責人:劉林,該公司經(jīng)理。
曲陽縣新勝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泊頭市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曲陽縣新勝運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曲陽縣新勝運輸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曲陽縣新勝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玉明
書記員: 勾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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