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委托代理人:彭明黎,系湖北泓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曲焰、吳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曲焰、吳某某已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曲焰、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曲焰、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8800元免收。
審判員 盛其華
書記員:張?jiān)虑?/p>
成為第一個(gè)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