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力民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某某人民路西頭路北。
法定代表人:蘇增安,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真,河北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住所地曲某某曲某鎮(zhèn)振興西路58號。
法定代表人:郝建姿,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英臣,該公司職工。
原告曲某某力民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民汽貿)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曲某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民汽貿、被告人財曲某支公司雙方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力民汽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及評估費共計:37497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施救費計35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3日,在106國道館陶縣柴堡鎮(zhèn)路口,孔占軍(男,40歲,駕駛證號:xxxx)駕駛冀D×××××/冀D×××××的重型普通半掛車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側翻,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冀D×××××重型普通半掛車在人財曲某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商業(yè)險,商業(yè)險包括不計免賠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通知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但是,因雙方對損失如何確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直到起訴時仍未對原告損壞車輛的賠償作出回應。原告認為保險公司已嚴重違反保險合同約定。鑒于此,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并賠償其他損失。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的冀D×××××半掛車在被告人財曲某支公司投保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并且足額交付了保險費用。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貨車因事故造成了損失。經依法計算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0997元,對因事故給原告冀D×××××車輛造成損失及產生施救費、評估費等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承擔賠償。故對原告主張由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其保險金40997元,該主張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其他部分,事實或法律依據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對于該車出險后車損價格過高,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其他間接損失我公司等,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險、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曲某某力民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40997元。
二、駁回原告曲某某力民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5元,減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新東
書記員:曲偉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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