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紹賢,哈爾濱市道外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爾濱鐵發(f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上夾樹街15號。
法定代表人:黃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輝,黑龍江黑土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雪,黑龍江黑土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曲某某與被告哈爾濱鐵發(f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發(fā)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曲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違規(guī)收取的IC卡水表款510元、煤氣報警器款415元、進戶內(nèi)門款130元,合計1055元;2.要求被告給付原告逾期進戶5個月的臨遷補助費1569.6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原住所地由被告開發(fā)。2000年8月1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被拆遷人就地購買住宅房屋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約定,被告先期付給原告12個月的臨遷補助費3767.04元。由于被告原因,2001年12月29日原告才進戶,逾期進戶五個月。進戶時,被告違規(guī)向原告收取了IC卡水表、煤氣報警器、進戶內(nèi)門款等費用合計1055元。2009年10月份,原告得知保障華庭小區(qū)有200多戶居民通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調(diào)解,被告給退回了多收取的各項費用,并支付了拖欠的臨遷補助費,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得了侵害,而后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并一直堅持到有關部門上訪,要求被告返還多收取的費用和給付臨遷補助費未果,故依法起訴,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苯?jīng)查詢,曲某某于2009年2月5日因死亡被注銷戶籍,曲某某死亡后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其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訴訟,并委托楊紹賢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與客觀事實不符,不符合起訴的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曲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益峰 人民陪審員 孫 聰 人民陪審員 郭興妍
書記員:康軼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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