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原晟,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寅,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建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法定代表人:陳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國,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同林,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寅、甘建華,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國、張同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貨款483,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483,000元貨款的利息損失(其中333,000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150,000元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自助圖書柜20套,單價33,300元,總價666,000元;被告?zhèn)湄浧跒?5個工作日,被告在收到預付款后30個工作日內交付10臺,剩余的在45個工作日內全部交付,由原告到被告公司自提,運費由原告負責;合同簽訂后原告預付合同總額50%的預付款,產品外殼生產完成以及其他設備安裝調試后支付合同總額30%的進度款,設備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額20%的尾款等。原告分別于2018年5月29日、7月2日向被告支付貨款333,000元和150,000元。原告陸續(xù)從被告處自提12套自助圖書柜用于測試,發(fā)現設備存在以下嚴重的質量問題:(1)設備雖然安裝多路RFID讀寫器及天線,但每一層盤庫無法實現功能;(2)光柵檢測不穩(wěn)定,設備出書口存在夾書/手問題,有重大安全隱患,在幼兒園已經多次發(fā)生夾書的情況,光柵沒有檢測出;(3)設備結構設計不合理,沒有檢修口;(4)設備電子鎖、光柵、掃碼槍等無法現場更換;(5)設備缺8通道超高頻RFID讀寫器;(6)設備液晶顯示器為打孔外掛,不防水;(7)設備運行不穩(wěn)定,運行時不同軸,書桶轉動時刮碰。針對上述問題,被告曾多次派技術人員到現場處理,但都無法解決。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設備,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退貨8套,于同年3月12日退貨3套,被告均予以簽收,剩余1套仍在原告處,以備質量檢測之需。退貨后,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返還貨款事宜,被告至今未予返還。因被告已經交付的12套自助圖書柜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與合同約定不符,經原告調試及被告維修仍無法解決,且原告已將其中11套退還給被告,被告也已簽收,故依合同法規(guī)定,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尚未交付的8套自助圖書柜終止履行。
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交貨方式是原告到被告處自提,當場驗收合格后提走,原告當場未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說明產品質量沒有問題;第二,根據《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合同總額20%的尾款后3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告通知安排發(fā)貨,原告既沒有支付尾款,也沒有通知被告發(fā)貨,所以剩余8套自助圖書柜早已生產完畢,但至今未發(fā)貨,責任不在被告,現被告已向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貨款183,000元、違約金36,600元,并要求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晟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被告為原告制作的自助圖書柜與原告提供的樣機一致,不存在質量缺陷;第四,已交付的12套自助圖書柜中,11套被原告送還至被告處,從原告法定代表人原晟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國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系因原告轉產,才將自助圖書柜暫時存放在被告處,讓被告代為銷售,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更不存在退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自助圖書柜20套,單價33,300元,總價666,000元;被告?zhèn)湄浧跒?5個工作日,具體發(fā)貨日期等原告通知,被告在收到預付款后30個工作日內交付10臺,剩余的在45個工作日內全部交付,交貨方式為原告到被告公司自提,運費由原告負責;合同簽訂后原告預付合同總額50%的預付款,產品外殼生產完成以及其他設備安裝調試后支付合同總額30%的進度款,產品驗收無誤后支付合同總額20%的尾款;產品自交付之日起保修一年,在質保期內,被告應對產品本身出現的質量及因設計原因出現的安全問題負責處理、解決;本合同所涉及的產品由原告提供樣機,被告以原告的功能需求進行系統(tǒng)集成和生產;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同時,合同對違約責任約定如下:“1.乙方(被告)對產品與合同要求不符合負有責任,并且甲方(原告)于規(guī)定的檢驗、安裝、調試,或驗收測試期限內和質量保證期限內提出索賠,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1)退貨,并將退貨金額全額退還甲方,乙方并承擔因退貨而發(fā)生的貨運費用;(2)按照產品的疵劣和損壞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損失,將產品貶值計價結算價款;(3)調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設備,換貨必須全新并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質量和性能。2.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金額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貨款,逾期10日,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作為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本合同涉及到的“多少日”均為自然日,含本數)的,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應賠償乙方對此項目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br/> 2.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xù)收到被告交付的自助圖書柜共計12套,并分別于2018年5月29日、7月2日向被告支付貨款333,000元和150,000元。
3.2019年3月1日、3月12日,原告分兩次將11套自助圖書柜和1塊控制板發(fā)還給被告,被告員工蔣某某予以簽收。原告訴稱上述行為系退貨,被告則辯稱原告將自助圖書柜暫時存放在被告處,由被告代為銷售。庭審中,被告為證明其抗辯意見申請證人蔣某某出庭作證。蔣某某陳述如下:我是被告公司的員工,于2016年3月入職。2019年3月1日,原告員工馬飛龍打電話給我,稱有一批圖書柜要拉回我司,我發(fā)微信給孫玉國問其是否知道此事,孫表示知道,我就打電話告知原告已向孫玉國確認,可將8臺圖書柜拉回我司。2019年3月7日,馬飛龍又打電話給我,稱還有3臺圖書柜,約定3月12日下午拉回我司。原告第二次將圖書柜拉回我司時,拿出兩張簽收單,一張寫2019年3月1日8臺圖書柜,另一張寫2019年3月12日3臺圖書柜及配件,要我在兩張簽收單上簽字,證明上述設備已拉回我司,我就分別在兩張簽收單上簽字了。至于原告為何把設備拉回我司,孫玉國未和我提及。
4.原告法定代表人原晟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國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2月27日,原晟發(fā)微信:“孫總你好!我在安排送貨你看我怎么聯系?”孫玉國回答:“我在深圳還沒有和領導溝通,等我消息再看怎么處理唄,你覺得呢?”原晟接著說:“我原來想法是先送過來,溝通結果再看,當然我聽你的意見,畢竟你熟悉領導?!瓦^來的關鍵是,您這邊跟公司溝通的,就是退貨,這個事情能不能成立。剩下的事情就是價格上怎么折讓,感覺大家都能夠談嗎,怎么盡量能談成、談妥,就是這個想法?!睂O玉國表示:“那就按照你的意思先辦吧。”原晟問道:“那么我周五送過來?”孫玉國表示同意,并提供了被告的聯系人及手機號碼;2019年3月15日,原晟發(fā)微信:“孫總您好!我們就這個書柜退貨的事從11月底到現在溝通了幾個月了,一直沒有得到貴司明確的回復,我們想在本月把這個問題得到解決,所以我們愿意承擔一部分的損失,我們一共付了483000元,現在貴司只要退款36萬,我們愿意協商把這件事處理好!……?!睂O玉國問道:“您退貨的理由是什么呢?”原晟回答:“1.雖然裝了多路RFID天線,但每一層盤庫無法實現功能;2.光柵檢測不穩(wěn)定,夾書,有重大安全隱患,在幼兒園已經多次發(fā)生夾書的情況,光柵沒有檢測出;3.結構設計不合理,沒有檢修口、電子鎖、光柵,掃碼槍等無法現場更換;4.液晶顯示器也是后來再打孔外掛,更不防水,一點小雨就漏;5.運行不穩(wěn)定;6.運行的時候不同軸,書桶轉動時刮碰。這些問題,貴方也多次派工作人員來解決,但無法解決。之前的一些相對小的問題,如輪子太小,質量不行,在您公司也發(fā)生過推動時由于輪子太小,不穩(wěn)倒下了,砸壞前臺等情況,高度不夠,叉車無法叉運等問題,交貨期也嚴重延誤,所以前前后后各種情況我們一直無法正常使用,基于大家都方便,我們還是誠意溝通,退貨退款處理,謝謝!”
5.庭審中,原告表示同意將留存在原告處的1套自動圖書柜返還給被告。
6.2019年6月,被告向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貨款183,000元、違約金36,600元,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晟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案號為(2019)蘇0211民初4960號,目前尚在審理中。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明確表示兩案的當事人、訴訟請求不同,不是同一案件,不屬于重復訴訟,也不構成反訴,故不在本案中提出反訴。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購銷合同》、中國工商銀行業(yè)務回單、簽收單、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等及原、被告陳述為證,并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及本院審核,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理應遵照執(zhí)行。從原告法定代表人原晟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國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被告陸續(xù)向原告交付12套自助圖書柜后,雙方一直就使用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溝通、調試及維修。雖然《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到被告處自提貨物并驗收無誤后支付尾款,但自助圖書柜的制作方法是一種新型的自動化圖書管理設備技術,實踐中設備及系統(tǒng)存在的問題不可能在交付時即刻顯現,只能在運行中不斷修整,被告幾次維修后,仍不能解決產品質量問題,原告在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期限內提出退貨退款,符合合同約定。結合微信聊天記錄與簽收單,無論從意思表示上還是從行為結果上,被告都明知原告要求退貨退款,被告辯稱直至原告將設備送回被告處時,都不知道原告要求退貨,顯然前后矛盾。至于原告將設備寄放在被告處,由被告代為銷售的抗辯意見,因不符合常理,且被告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數量超過合同總數的一半,已構成違約。再者,即使合同約定交貨方式為原告到被告處自提,也不影響被告履行交貨義務,因為合同同時約定被告在收到預付款30個工作日交付10套,剩余的在45個工作日內交付完畢,若被告送貨或代運產品,原告拒絕接收貨物,原告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運輸費用及罰金。原告早在2018年5月29日就已向被告支付了預付款,然剩余8套自助圖書柜被告至今仍未發(fā)貨,被告遲延履行亦構成違約?;谏鲜銮闆r,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且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系爭《購銷合同》自本案原告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日即2019年4月1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原告有權不再接收被告尚未交付的8套自助圖書柜,也不再支付剩余貨款。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即恢復原狀,原物存在的,應當予以返還?,F原告表示同意將留存在原告處的1套自動圖書柜返還給被告,本院予以照準。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但鑒于被告向原告交付自助圖書柜后,原告存在實際使用的情況,且原告法定代表人原晟曾在微信聊天中明確表示只要被告退款360,000元,故被告返還原告的貨款金額及利息計算基數均以此為準。原告從付款次日起算利息損失,缺乏依據,本院將起算日期調整至退貨次日即2019年3月13日。原告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
二、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助圖書柜1套;
三、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貨款360,000元;
四、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36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20元,減半收取計4410元,由原告景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負擔1102.50元,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307.50元;保全費3030元,由被告無錫七芯物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冰
書記員:沈佳越 殷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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