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
郭欣麗(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
王某
常某某
原告:景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欣麗,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王進喜)。
被告:常某某。
原告景某某與被告王某、常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審判員張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欣麗、被告常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二被告欠其吊裝費49000元,提供了欠條予以證實,故本院認定被告拖欠原告吊裝費49000元的事實成立,被告應當償還。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應訴,適用缺席判決。二被告為夫妻,對原告主張的債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二被告共同清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景某某吊車費4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7元,由被告負擔553元,原告負擔3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二被告欠其吊裝費49000元,提供了欠條予以證實,故本院認定被告拖欠原告吊裝費49000元的事實成立,被告應當償還。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應訴,適用缺席判決。二被告為夫妻,對原告主張的債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二被告共同清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景某某吊車費4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7元,由被告負擔553元,原告負擔384元。
審判長:張妍
書記員:高振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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