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景縣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縣衡德工業(yè)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70670204285。
法定代表人:齊恩會,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志光,河北凌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衡水市桃城區(qū)鼎力橡塑機械廠,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京衡北大街298號。
法定代表人:曲建軍,董事長。
原審被告:張景敏,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景縣。
原審被告:齊恩會,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景縣。
上訴人景縣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衡水市桃城區(qū)鼎力橡塑機械廠、原審被告張景敏、齊恩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56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景縣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本院認為,景縣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景縣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125元,減半收取1062元,由上訴人景縣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孟祥東 審判員 馬友崠 審判員 李成立
書記員:怡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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