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某,農(nóng)民。
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大坪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吳本翠,系大坪村民委員會主任。
本院在審理景某某、張某某與黃某某大坪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中,原告景某某、張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景某某、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準予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黎娜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0元,減半收取80元,由原告景某某、張某某負擔(dān)。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姚瓊濤 審 判 員 鄭凌峰 人民陪審員 寧 潔
書記員: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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