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晚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堯,河北寧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濤,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晚金某與被告楊某、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晚金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晚金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李文慧
書記員: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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