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地址晉州市龐表村,組織機構代碼:5576361-5。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偉,河北中京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1200610489786,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原告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劉某某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偉,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停止對原告賬號的執(zhí)行,并解除查封。2.被告負擔本案受理費。事實和理由: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1日開始,經(jīng)原有4個股東達成協(xié)議,由龐占學承包經(jīng)營至今,且龐占學每年向另外三個股東支付承包費用。劉某某與劉某某之間的個人債務與原告無關。應當解除對原告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賬戶的查封。
本院認為,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劉某某與劉某某之間的債務不應由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執(zhí)行晉州市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2016)冀0183執(zhí)1238號之三執(zhí)行裁定書于本判決生效時自動失效。
審判長 耿瑞波 審判員 范占良 審判員 楊建剛
書記員:張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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