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州同濟醫(yī)院
牛聚強(河北牛聚強律師事務所)
劉燕寧(河北牛聚強律師事務所)
合肥嘉某凈化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晉州同濟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崔小朝,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牛聚強,河北牛聚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劉燕寧,河北牛聚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合肥嘉某凈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軍,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晉州同濟醫(yī)院與被告合肥嘉某凈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2014年7月15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龔登水
審判員:張宏生
審判員:劉珍友
書記員:嚴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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