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昶海東。
委托代理人:李文華,河北樂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信拓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南通市海安開發(fā)區(qū)通榆中路209號。
法定代表人:韓良榮職務: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昶海東與被告江蘇信拓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昶海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告江蘇信拓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價值5620000.00元的財產、到期債權或等額銀行存款。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江蘇信拓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價值5620000.00元的財產、到期債權或等額銀行存款。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尹艷肖 人民陪審員 曾凡輝 人民陪審員 張 昊
書記員: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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