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紅軍,湖北維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韓探君,湖北維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易某某,無職業(yè)。
原告易某某訴被告易某某返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探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易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妹關(guān)系,兩人的母親周秋其于2009年8月17日去世,父親易繼安于2010年1月7日去世,周秋其、易繼安生前于2008年4月14日立下遺囑一份,其中遺囑第一條內(nèi)容為:在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位于武漢市洪山區(qū)李家墩一村南區(qū)23-1-001號門面房屋(面積為110.47㎡),門面整體出租,租金兄弟姐妹七人平均分配,作為易氏祖業(yè)門面房屋不得轉(zhuǎn)買(賣),如遇拆遷還門面,七人名單為易樹林、易某某、易東山、易四毛、易某某、易春榮、易建平。父母去世后,易某某等七人于2010年4月23日將上述房屋共同租賃給承租人易桃洋,并簽訂了門面房租賃合同,合同第二條第1項約定“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2010年7月1日向乙方交付該門面,從2010年7月1日開始起租,該門面房租賃期為十年,從201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第2項“前五年每年租金為人民幣柒萬叁仟伍佰元整(73,500元),五年以后,每年按7%的增長率增長……?!币啄衬?、易某某及其他繼承人均按份收取了易桃洋2013年6月30日以前的租金。2013年6月20日被告易某某收取了易桃洋支付的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日的租金73,500元,易某某未支付屬于易某某的租金10,500元,后易某某于2013年8月訴來本院要求易某某返還10,500元,本院作出(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易某某返還易某某10,500元。判后雙方均未上訴。2014年6月15日,易桃洋又支付了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的租金,其中易某某應(yīng)得10,500元,該款由易某某代收,后易某某于2015年6月訴來本院要求易某某返還10,500元,本院作出(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易某某返還易某某10,500元,該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現(xiàn)易某某又收取了易桃洋支付的易某某應(yīng)得的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1日租金11,232元,因易某某未將該租金支付給易某某,故而成訟。
上述事實,有遺囑、門面房租賃合同、收條、民事判決書及當(dāng)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易某某、易某某等七人將易繼安夫婦遺留的坐落于武漢市洪山區(qū)李家墩一村南區(qū)23-1-001號門面共同租賃給易桃洋,根據(jù)易繼安夫婦所立遺囑,租金應(yīng)由易某某、易某某等七人平均分配,現(xiàn)易某某代收了易某某應(yīng)得的租金11,232元,應(yīng)當(dāng)予以返還。被告易某某稱原告易某某尚欠其60,000元,因原告不予認可,易某某可另行通過訴訟向易某某主張。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易某某于收到本判決后15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原告易某某房屋租金11,232元。
二、駁回原告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易某某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陳 娟
書記員: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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