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
劉彥(湖北長久律師事務(wù)所)
肖某
原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彥,湖北長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肖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易某某與被告肖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易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易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易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易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麗
書記員:李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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