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易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貽發(fā),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
上訴人易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潛江民初字第0217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易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裁定,指令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易某某起訴陳某某時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陳某某的身份信息,其中包括陳某某的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易某某起訴時已經明確了被告,其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且易某某還向一審法院補充提供了陳某某的妻子和女兒的居住地址,一審法院因直接送達不能認定易某某起訴的被告不明確,駁回易某某的起訴不當。
易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2015年6月8日易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不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易某某起訴狀中提供的陳某某的居住地不詳,經多方查找,該居住地沒有陳某某。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易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易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供了陳某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陳某某的身份信息明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有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之規(guī)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有關“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得以易某某起訴狀中提供的陳某某居住地不詳,經多方查找該居住地沒有陳某某為由,駁回易某某的起訴,而應當繼續(xù)審理本案,并依法定程序向陳某某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0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潛江民初字第02177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 勇 代理審判員 胡煜婷 代理審判員 劉汝梁
書記員: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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