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小玲,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宜昌市夷陵區(qū),現住宜昌市夷陵區(q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879173358Y。負責人:戰(zhàn)勝昌,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玉瓊、王光林,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易某某向本院提起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7039元,其中殘疾賠償金127556元(31889元/年×20年×20%)、后期治療費11000元、誤工費18333元(2200元/30天×250天)、護理費15000元(150天×100元/天)、營養(yǎng)費4500元(90天×5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天)、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22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其中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某賠償。2、訴訟費由被告李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4日,被告李某某駕駛車輛在夷陵區(qū)錦江東路將原告撞傷,造成原告右股骨頸基底部骨折。宜昌市××區(qū)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宜昌市夷陵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宜昌市大公法醫(yī)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F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被告李某某辯稱,車輛購買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保額50萬元的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依法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主張的損失過高;3.原告患有糖尿病史11年,糖尿病史與交通事故無關,原告應提供用藥清單明細,在醫(yī)療費總額中將治療糖尿病的費用予以核減。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依法核減醫(yī)療費用,被核減的醫(yī)療費用由李某某賠付;4.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經本院查明:1.2017年10月14日,被告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鄂E×××××瑞風牌小型普通客車(家庭自用汽車)在宜昌市××區(qū)將行人易某某撞傷,造成行人易某某受傷的事故。經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易某某無責任。2.原告易某某隨即被送往宜昌市夷陵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7年11月12日(住院29天)。出院診斷為:1.2型糖尿病并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2.右側股骨頸基底部骨折;3.頭皮血腫;4.頭皮裂傷。住院醫(yī)療費28800.79、門診檢查費用613.5元,均由被告李某某墊付,另外李某某還支付護理費2800元。3.2018年5月22日,原告經宜昌大公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傷殘等級為九級;(2)取出右股骨轉子間骨折髓內釘內固定物的后續(xù)治療費為11000元;(3)誤工損失日為250日(含后續(xù)治療期間);(4)護理時限為150日(含后續(xù)治療期間);(5)營養(yǎng)時限為90日。鑒定費2200元。4.肇事車鄂E×××××5瑞風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李某某,李某某持有準駕車型A2D的機動車駕駛證。該車在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購買交強險和50萬元第三責任險。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保險合同均在承保有限期內。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出院記錄、醫(yī)療費單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宜昌弘洋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證明》、馮家灣居委會網格員的《證明》、黃花鎮(zhèn)張家口村委會《證明》、房屋查詢證明、龍?zhí)┰肪频辍豆ぷ髯C明》及當事人當庭陳述,足以認定。
原告易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小玲,被告李某某、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宜昌市夷陵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恰當,本院予以確認。一、關于原告主張損失項目及金額的問題。1、關于原告請求的殘疾賠償金127556元(31889元/年×20年×20%)。對傷殘等級系數,雙方均同意在鑒定基礎上降半級(計算系數15%)。關于計算標準是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本院認為,原告易某某戶籍地為農村,但原告提供了居住小區(qū)物業(yè)證明、居住地居委會網格員的證明、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及戶籍地村委會的證明,可以認定原告在小溪塔城鎮(zhèn)居住生活達到一年以上,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此項請求予以支持。其一,原告居住夷陵××路××號香山××小區(qū)××室室,其居住地明確,而該房屋是其女兒郭小玲的房屋,原告生活在其女兒所有的房屋,符合常理;其二,宜昌弘洋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是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公司,有權利和義務對小區(qū)的安全、物業(yè)的維護及綜合管理直接進行管理,該小區(qū)物業(yè)公司也證明了原告在此居住達一年以上;其三,在該轄區(qū)的馮家灣居委會網格管理員也出具證明,作為馮家灣居委會有對轄區(qū)內的流動人口管理的職能,其在職能范圍內管理事務所出示證明,證明效力可以認定;其四、易某某戶籍地張家口村委會也證明現沒有實際居住此地。上述證據形成了鎖鏈,可以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故原告殘疾賠償金認定95667元(31889元/年×20年×15%)。2、關于原告請求的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明確了原告行右側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內固定術,后期需要取出的病情。同時,有司法鑒定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3.關于原告請求的誤工費18333元。關于誤工時間,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zhèn)麣垼`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前一天,但不能計算到定殘以后。所以,誤工時間本院認定218天(受傷到定殘前一天)。關于誤工計算標準,因為原告主張73.33元/天,已經低于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最低行業(yè)(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本院予以認定。故原告誤工費認定15985.94元(218天×73.33元/天)。4.關于原告請求的護理費15000元(150天×100元/天)。護理時限150天(含后續(xù)治療期間)有鑒定意見可以認定,護理標準按照居民服務業(yè)96.48元/天計算,認定為14472元。5.關于原告請求的營養(yǎng)費4500元(90天×50元/天)。營養(yǎng)時限有鑒定意見可以認定90天,標準按照20元/天計算,認定1800元。6.關于原告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天)。原告請求項目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的標準過高,本院按照30元/天計算,認定870元。7.關于原告請求的交通費2000元,本院酌情認定500元。8.關于原告請求的鑒定費2200元,有鑒定的事實和鑒定發(fā)票,可以認定2200元。9.關于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失費5000元,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給其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根據本地區(qū)審判實踐,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為3000元。另外被告李某某還直接支付醫(yī)療費29414.29元。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提出應扣除非醫(yī)保部分的醫(yī)療費,經與李某某協(xié)商,由李某某承擔3000元。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賠償項下醫(yī)療費29414.29元、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共計43084.29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殘疾賠償金95667元、誤工費15985.94元、護理費14472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共計129624.94元;鑒定費2200元。合計174909.23元。二、關于二被告如何承擔責任及責任范圍的問題。肇事車輛鄂鄂E×××××瑞風牌商務車由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承保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不計免賠50萬元的商業(yè)險。根據原告的損失情況和事故責任分擔,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先予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四項計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先予賠償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五項計110000元。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30084.29元(43084.29元-10000元-李某某承擔3000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19624.94元(129624.94元-110000元),由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故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共計賠償169709.23元。李某某承擔醫(yī)療費3000元、鑒定費2200元。原告總損失174909.23元,已經獲賠32214.29元(李某某直接支付醫(yī)療費29414.29元和支付護理費2800元),還應得到賠償款142694.94元,加原告預交訴訟費717.50元,實際還應得到143412.44元。被告李某某應承擔醫(yī)療費3000元、鑒定費2200元、訴訟費717.50元,李某某已經支付32214.29元,還應退還李某某墊付的26296.79元。綜上所述,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169709.2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易某某各項損失143412.44元。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被告李某某墊付賠償款共計26296.79元。三、駁回原告易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35元,減半收取717.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應由被告負擔而已由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717.5元,由被告李某某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轉付原告(已轉付,判決主文中已經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少鋒
書記員: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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