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易淑田。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晉晉,系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楊某某。
申請人易淑田與被申請人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8年1月3日向我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申請人楊某某在銀行存款人民幣100000元。曹小蘭以其名下的房產(chǎn)(坐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黃房權證2002團字第××號)作為擔保。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易淑田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chǎ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申請人易淑田的訴前保全申請。二、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楊某某在銀行存款人民幣100000元。三、查封曹小蘭名下的房產(chǎn)(坐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黃房權證2002團字第××號)。查封期限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止。案件受理費1020元,由申請人易淑田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周靜文
書記員: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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