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男,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季威,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岡市中心醫(yī)院,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考棚街11號,組織機構代碼42079619-9。
法定代表人:李剛,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時武,湖北邁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易,系該院醫(yī)調辦副主任。
原告易某某訴被告黃岡市中心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易某某申請緩交訴訟費,本院批準緩至判決作出前,2017年6月29日,第二次庭審中已當庭向原告釋明,本案即將作出判決,原告需在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將按撤訴處理,但原告易某某在規(guī)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交納。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小軍 審 判 員 龍振羽 人民陪審員 熊春梅
書記員:羅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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