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縣術林石材廠,住所地易縣。投資人:楊樹林,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艷春,河北孫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北京意中興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葉忠敏,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曉輝,河北宋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
易縣術林石材廠與北京意中興貿易有限公司、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易縣術林石材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易縣術林石材廠撤訴。案件受理費6382元,減半收取計3191元,由易縣術林石材廠負擔。
書記員:韓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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