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方周,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本有。
被告易某某。
被告張愛榮,系被告易某某之妻。
原告易某某訴被告杜本有、易某某、張愛榮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方周,被告杜本有、張愛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易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上午,原告易某某受被告杜本有的雇請在棗陽市楊垱鎮(zhèn)駱王村一組被告易某某、張愛榮夫婦家建房工地上第一層的樓板時,因樓板斷裂致原告易某某摔下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易某某將樓板廠業(yè)主易玉強叫到現(xiàn)場,易玉強找車將原告易某某送往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并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原告易某某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支付住院費8426.80元,門診費459.50元。
襄陽中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10月16日做出襄中立法醫(yī)司鑒所(2013)法醫(yī)臨鑒字第1013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說明原告易某某的損傷為:1、右腎包膜下血腫;2、右側第11肋骨骨折、液氣胸;3、腰椎右側橫突多發(fā)骨折。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4.10.5.d條之規(guī)定,鑒定意見為:易某某損傷評定為X級傷殘。原告易某某支付鑒定費800元。
原告易某某因賠償與被告杜本有、易某某、張愛榮發(fā)生糾紛,原告易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杜本有、易某某、張愛榮連帶賠償各項損失48276.10元。
另查明,被告杜本有對被告易某某、張愛榮夫婦建設的二層樓房采取單包工的形式施工。被告杜本有沒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建房施工資質審批手續(xù)。
原告易某某系農(nóng)業(yè)戶口,湖北省2013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852元∕年,農(nóng)、林、牧、漁業(yè)居民服務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886元∕年、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3624元∕年。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舉證材料及本院開庭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原告易某某受被告杜本有的雇請,在提供勞務活動中因樓板斷裂摔傷,被告杜本有作為雇主(接受勞務方)明知其沒有安全建房相關條件,仍然承包被告易某某、張愛榮夫婦的建房工程,且在建房過程中疏于安全管理,這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被告杜本有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04年12月6日實施的原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對于村莊建設規(guī)劃范圍內的農(nóng)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簡稱農(nóng)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nóng)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農(nóng)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易某某、張愛榮夫婦建設的是二層樓房,農(nóng)民自建低層住宅承包時無需審查建設人的建筑資質,不存在選任不當?shù)膯栴}。被告易某某、張愛榮夫婦不應當與被告杜本有對原告易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易某某、張愛榮辯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易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建房施工現(xiàn)場缺乏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疏于安全防范,這也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依法應自負一定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原、被告過錯程度綜合判斷,原告易某某自負30%的責任,被告杜本有負70%的賠償責任為宜。被告杜本有辯稱本案系樓板產(chǎn)品質量有問題,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選擇雇傭(提供勞務)關系主張侵權責任,無須列第三人,被告杜本有對此可另行主張權利,本院對被告杜本有的辯稱理由不予采信。另因樓板廠業(yè)主易玉強未參加訴訟,致本院不能查明其支付的醫(yī)療費金額,本院對此不予處理,可另行處理。
原告易某某因此次受傷導致構成十級傷殘,對其造成較大的精神損害,其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其請求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定以3000元為宜,另對交通費的請求過高,本院酌定核減為900元;其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支持,本院對此不予保護,其他訴訟請求應以請求為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及標準計算,針對原告易某某主張損失的項目及數(shù)額,本院核定如下:
1、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2、醫(yī)療費8886.30元;
3、誤工費7712.27元(22886元∕年÷365天×123天受傷之日起至評殘的前一日);
4、護理費3106.70元(23624元∕年÷365天×48天、住院18天+出院醫(yī)囑全休30天);
5、交通費90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20元×18天);
7、殘疾賠償金15704元(7852元∕年×20年×10%);
8、鑒定費800元;
合計40469.27元。
被告易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本有賠償原告易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二、被告杜本有賠償原告易某某各項損失醫(yī)療費8886.30元、誤工費7712.27元、護理費3106.70元、交通費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殘疾賠償金15704元、鑒定費800元,合計37469.27元的70%,即26228.49元;
三、上列二項合計29228.4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
四、駁回原告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易某某負擔90元、被告杜本有、易某某、張愛榮連帶負擔2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狀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 勇
書記員:楊國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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