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湖北省廣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宏彬、宋露露,河北佳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原告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明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明某某撤訴。
審判員 左書旺
書記員:孫然 本院準予原告明某某撤訴,不再制作送達書面裁定書,當(dāng)事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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